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是為了保障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由木壘哈薩克自治縣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於2023年7月31日發布《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徵詢意見,意見徵詢至於2023年9月1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起草單位:木壘哈薩克自治縣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意見徵詢,草案,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 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意見建議的公告
縣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擬於2023年11月進行再次審議。現將議事規則(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2023年9月1日前反饋至縣人大常委會監察和法制工作委員會。
電 話:參考連結(傳真)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信函請寄: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監察和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 編:831900。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7月31日

草案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表決人選、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指導思想】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和自治權。
第三條【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四條【大會召開時間】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大會會議召集】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會前的準備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公告開會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副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大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五)決定各代表團的組建方式和提出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名單草案;
(六)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七)審議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八)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九)收集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十)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工作報告徵求意見】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徵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第八條【初步審查計畫和預算】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主要內容,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條【提前通知代表】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發給代表。
常務委員會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
第十條【臨時會議適用規則】 臨時召集的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代表團構成及代表團會議】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選區聯合組建代表團。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前,由各代表團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審議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和修改的建議,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代表團團長職責】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本代表團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本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的其他工作事項。
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三條【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組成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預備會議】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第一階段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第二階段會議由推選出的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第二階段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決定大會副秘書長、會議日程、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以及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主席團職責】 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主持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秘書處和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出應當由大會會議依法選舉和通過的人選;
(六)主持大會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八)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決定副秘書長,決定會議日程,決定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或者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截止時間;
(九)決定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十)發布公告;
(十一)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十二)決定其他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七條【常務主席職責】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向主席團提出屬於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建議;
(三)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調整;
(四)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出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設立秘書處】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九條【會議紀律要求】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忠實履行代表職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參加選舉和表決。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並經批准;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經批准,並由代表團書面報告秘書處。
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大會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條【列席會議人員】 不是代表的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由本縣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並經批准;會議期間應當向秘書處書面請假並經批准。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列席人員列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會議公開】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由秘書處整理形成簡報印發會議。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人員名單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新聞媒體宣傳】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設發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十三條【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四條【語言文字】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和印發檔案,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需要,可以同時使用哈薩克語言文字。
秘書處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提供重要材料哈薩克語言文字譯本。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議案的提出和撤回】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提出議案的時間】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秘書處,議案內容不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符合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求的,可以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七條【議案的材料要求】 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屬於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案的,應當附有條例草案或者條例修正案及其說明。
第二十八條【議案的處理】 列入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書面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接受詢問,涉及專門性問題的,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業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九條【條例案的處理】 列入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相應條例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和修改,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閉會期間條例案的提出】 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案,依照《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代表建議的辦理】 代表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答覆代表。
辦理工作實行“四落實三見面”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嚴格落實辦理方案、辦理措施、辦理責任和辦理時限;在方案研究、辦理過程、辦結答覆環節,應當積極主動與代表見面溝通,充分聽取意見。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二條【審議工作報告】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有關報告進行修改。
第三十三條【審查計畫和預算】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本年度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計畫預算報告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部分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審議各項決議】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對各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秘書處起草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經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調整計畫和預算】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自治縣本級預算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審查批准調整規劃綱要】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重大民生實事項目票決】 審議和票決重大民生實事項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表決人選、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八條【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和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縣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名和選舉。
第三十九條【設立專門委員會】 每屆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設立專門委員會,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應當單獨列入會議議程。
根據需要,每屆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可以先行通過個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
第四十條【選舉辦法和表決辦法】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和專門委員會人選表決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應由本縣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均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一條【憲法宣誓】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表決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二條【罷免案的提出和審議】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相關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辭職】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和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前款所列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四十四條【檢察長的選舉辭職罷免程式】 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職務終止、撤銷及公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前款所列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區依法罷免的,其所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六條【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情形】 各代表團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委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對代表提出的詢問作出說明。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或者審查時,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七條【代表提出質詢】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治縣監察委員會、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八條【質詢的辦理之一】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四十九條【質詢的辦理之二】 提質詢案的半數以上代表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的,受質詢機關可以提出請求,徵得提質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兩個月內,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再次作出答覆,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常務委員會根據答覆的情況和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條【組織和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調查委員會構成】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與被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調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委員會成員。
第五十二條【調查及保密】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調查結果處理】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提交調查報告。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對調查的特定問題作出決議後,調查委員會自行撤銷。
第五十四條【公布調查結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八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五十五條【發言和表決免責】 代表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代表發言之一】 代表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作出安排;代表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七條【代表發言之二】 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八條【會議表決規範】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時,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五十九條【會議表決方式】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舉手或者電子表決的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條【人事任免公布】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由主席團發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主席團發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條【刊登刊載會議事項】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決議、決定、選舉結果,發布的公告,以及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並在縣級媒體上刊載和播出。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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