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收款項

期收款項是期付款項的對稱。企業賣出期貨、銀行賣出期貨幣 (即賣出定期交割的非本位幣的貨幣)或賣出期金、期銀等貴金屬,已訂契約,但尚未交割或約期交割時所應收取的本位幣款項。遠期交易,既可減少甚至避免匯率風險,又利於加強交易雙方備貨、備款的計畫性。

遠期交易契約一經簽訂,即對交易雙方具有按期交割的約束力量。當賣出期貨或期貨幣、期金、期銀時,按規定匯率將約期交割時所應付出的期貨值(非本位幣的貨幣)換算成本位幣記帳,借記期收款項、貸記期付遠期外匯(或有關科目),用以反映以遠期契約為基礎而確立的權責關係,待到期實際交割時,再作反方向轉銷,以反映權責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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