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鮮王朝身份制度
- 定義:朝鮮王朝時期依據法律地位和社會觀念所形成的區分個人地位或資格的制度
歷史背景,制度內容,兩班,中人、庶孽,良人,奴婢,制度變化,制度終結,
歷史背景
朝鮮王朝的身份制度是以高麗後期到朝鮮初期所形成的社會經濟變化與性理學的身份觀念為基礎而形成的。朝鮮王朝開國後,就得面對身份再編成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解決方向則被確定為統治階層的二元化與良人階層的擴大。其發展的結果是,確保統治階層——“兩班”的排他的階級優勢,創造和固化“中人”身份,擴大負擔國役的良人階層,確定奴婢身份的範圍。
高麗後期以來,統治階層不斷膨脹,所以當政的士大夫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得不縮小、整理統治階層。他們只承認擔任實職或散職等文武兩班官職的人是上級統治階層。相反,將仍然留在地方當“色吏”、“記官”的鄉吏以及中央官廳的胥吏及技術官、軍官、驛吏等則貶低為下級統治階層。同時制定庶孽禁錮法,淘汰兩班中的庶子和孽子。到了17世紀,這些人就形成了“中人”階層。中人階層事實上被剝奪了身份上升的機會。他們的工作在性理學中屬於“下品”,局限於遠離核心權力的實務行政、技術、業務輔佐等。國家政策的決定、經濟財富、社會威望等都被上級統治階層——兩班所壟斷。
兩班統治者還推行增加良人的政策以強化國家的公權力,這個政策的重要內容有奴婢辨正事業、僧侶還俗、設定“身良役賤”的階層、新白丁的良人化,等等。為了增加賦役的負擔者,在政策的執行過程中,更重要的是擴大良人身份而非賤人身份,因此一度打破了賤者隨母法、一賤則賤等傳統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朝鮮初期的良人數量大幅增長,其地位也更加穩固並提高。
制度內容
兩班
兩班是朝鮮王朝臣民的最高身份,在經濟上是地主階層,在政治上是官僚階層。高麗時期的兩班只是慣例上的文班和武班。但在朝鮮王朝,兩班就是包括他們家族在內的概念的一種身份。這些人完全不從事生產,他們的身份只是培養預備官僚和儒學者的素養和資質。
傳統社會的身份是由法律制度和社會觀念決定的,兩班資格的標準也應該首先從這一點上尋找。朝鮮王朝是為了保障兩班地主階級的利益而建立的國家,通過各種法律規定了兩班的身份特權。另外,朝鮮王朝的國家體制是以國王為頂點的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如果不能當官並參與國家權力,就有可能從統治階層中被淘汰,不可能有人能夠與國家權力完全絕緣並確保自己的私人支配領域。因此,為了獲得統治身份並維持這種身份,需要通過科舉或蔭敘來進入統治階層。但是與高麗相比,不僅蔭敘範圍縮小(高麗為五品以上官員子弟,高麗末期及朝鮮王朝為三品以上官員子弟),而且蔭敘出身的人在很多方面都無法避免歧視。儘管如此,蔭敘仍然是官僚提拔的重要通道,並獨創了“代加制”(國王給官員普加官階即“加資”,堂上官即三品以上高官無法再“加資”,可以讓自己的親屬代自己“加資”)來保障高級兩班官僚的特權。
但是,與這種重視個人血緣的具有身份社會屬性的蔭敘不同,文武科舉是以個人能力為絕對評價標準的制度。同時,科舉也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官僚補充制度。因此,要想出人頭地成為官僚,就必須通過科舉考試。但是,科舉在應試資格和入職後的任用上也存在身份差別。鄉吏、罪犯、庶孽子孫等是不能參加科舉的,雖然法律上沒有禁止良人參加科舉,但從社會現實層面上,良人不具備與兩班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和教育環境。而且,科舉合格只是承認有官吏候選人的資格而已,並不是所有合格者都能被保證當官。另外,要當大官就必須先歷任“清要職”(台諫一類的“清職”和參上官即六品以上的“要職”)。例如,出身平安道的科舉合格者雖然很多,但實際任用的官員和高級官員卻很少。因此,即使朝鮮王朝社會不如高麗王朝社會那么重視身份,兩班身份的特權也不應被忽視。
這種身份的差別不僅與科舉和蔭敘這種官僚補充制度有關,還與官僚體制本身有關。官場上有堂上、堂下、參上、參下之別,在此基礎上,各身份限品敘用,但兩班身份則無需限品敘用,因此堂上官(三品以上)都是兩班。另外,文尊武卑、土官階和雜職階的設定也是為了從制度上保障文人兩班(東班)的身份優越性。
兩班在賦役中也享有很多特權。國家原則上對除奴婢以外的其他身份都賦予了“身役”。兩班當官也算是一種“職役”。沒有“職役”的成年男子就要承擔“軍役”。軍役對良人來說是最大的痛苦,但兩班卻享受了特殊待遇。在兩班身份中,免除“軍役”者除了現任官員外,還包括成均館、鄉校、四學的儒生、曾任二品以上的高官等。在朝鮮王朝初期,兩班隸屬受田牌、甲士、別侍衛、五衛等西班(武班)特殊職,從而通過西班遞兒職(類似臨時工的職役)來同時解決軍役和仕宦的問題。服過這種特殊“軍役”的人可以做到地方的郡守、縣令之類的官職。朝鮮成宗以後,全體兩班免除“軍役”,徹底成為特權身份。此後,是否服“軍役”成為兩班和良人的最大區別,一旦當了兵,就等於自動拋棄兩班身份。
兩班本來是地主階級,擁有大小農莊,當了官後,除了俸祿外,還根據品階獲得一定的收租地。不屬於兩班官吏的胥吏、鄉吏、一般軍人則依據科田法,被排除出受田對象。兩班的經濟基礎並不是只依靠國家。他們利用國家權力兼併了更多的土地。國家以法律制度保障了官僚的特權,為了享受特權,必須當官,而只有兩班這種身份才能成為作為統治精英的高級文官。
在兩班身份屬性中,除了當官之外,還必須符合當時的社會觀念。首先是門閥和地閥。這兩個條件是社會關係固化的單一社會評價一個人的首要尺度。由於個人處於血緣和地緣之中,要了解了解這個人就可以通過已知的血緣和地緣來了解。因此,即使同樣具有兩班身份,根據門閥和地閥的名聲和社會認知,也分為“國班”和“鄉班”。與什麼樣的兩班建立社會關係,決定了自己的社會地位。因此,兩班身份的判別標準被明確而徹底地固定為一般社會的通行觀念。在這些兩班的資格條件中,最基本的是是“顯祖”的存在。即在直系祖先中需要有顯赫的祖先。兩班繼續努力保持或加強作為兩班所需的各種傳統和地位。而且,在這一過程中,只有那些成功實現了一定事功的人和他們的後代才能成為兩班。在這裡,傳統和地位是指關係進出、學行、婚姻、家風等。但這並不意味著“顯祖”的存在會給所有後代帶來永久的光環。該“顯祖”的歷史比重和血緣距離決定了該“顯祖”的遺澤。而且,兩班家族都有世居地,經過幾代人的居住,形成了一定的區域,特別是形成了同族聚落,與周邊的兩班建立了婚姻、交遊等社會關係,才能維持兩班的體統。因此,即使搬到別的地方,為了得到自己家族的認可,也要選擇有外祖家、妻家或者有土地和奴婢的地方。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居住於漢城的外戚家族安東金氏(新安東金氏)家族,一般不稱本貫,而以其聚居地稱為“壯洞金氏”。
越到朝鮮王朝後期,社會觀念就越是衡量兩班身份的基準。因為,在朝鮮王朝前期,兩班親自乾農活當然也會受到蔑視,但兩班身份基本上還是由與國家權力的關係而非社會觀念決定的。從太祖到世祖,為了加強王權,歷代國王對身份制度的限制沒那么嚴格,開放性和流動性相對較強。作為國王的親信,即使身份卑微(如出身良人或鄉吏),只要能力和功勞得到認可,在國王的決斷和支持下,就可以成功升為兩班身份,功臣家的賤妾子孫也是如此。實際上,在國王和兩班利益尖銳對立的奴婢從母法和奴婢從父法的博弈過程中,也能看出國王對身份起到決定作用。因此,16世紀以前是身份制度的確定期,主要是根據與國家權力的關係來決定身份。但士林派吒掌握了中央政壇。而且在在鄉村社會中,士族和鄉吏的家系明顯分離,形成了“門中”(門第),與繼承和祭祀等社會結構有關的風俗也發生了變化。再加上兩班人口的增加和黨爭使官職的獲得並沒有以前那么容易了,除了法律制度外,兩班身份還必須依靠牢固的社會觀念。但是,由於地方兩班對鄉村的支配迎來了鼎盛時期,地方兩班即使減少對中央權力的依賴,其社會經濟基礎依然確立起來,這種現象在政治上受到排斥的慶尚道地區尤為明顯。
中人、庶孽
朝鮮王朝的兩班執政者將兩班身份二元化,採取了多種措施來區別兩班,於是就衍生出了介於兩班和良人之間的鄉吏、中人、庶孽等特殊身份。
朝鮮王朝首先限制了鄉吏的應舉資格,並按照一定的標準,把已經成為兩班官僚的部分人還原為鄉吏。另外,中央集權強化政策也削弱了鄉吏的勢力和身份地位,例如革除“外役田”、規定“元惡鄉吏處罰法”、設定“留鄉所”等。因此,全體鄉吏中80%左右的人從原住地轉移到了其他地方。於是,鄉吏就無異於地方官的手足了,甚至規避鄉吏之役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儘管如此,鄉吏們雖然被兩班壓制,但憑藉過去他們作為土豪的實力和實際上的地方行政負責人的地位,對於良人和奴婢等普通居民來說,依然是強大的存在。因此,在鄉村社會中,鄉吏的社會地位是中間性的,雖然與漢城的技術官“中人”在官職、血緣、交遊、婚姻方面沒什麼交集,但都處於兩班和良人的中間的,所以也可以包含在“中人”身份中。
事實上,作為中間身份的鄉吏和技術官在職務世襲、身份內婚制、居於官府近處、精緻利己的思維方式等方面多有相似之處,與其他身份也有明顯區別。中央衙門的胥吏們也和鄉吏一樣,有兩班有別。在高麗時代,他們也有晉升為兩班的途經,還可以獲得俸祿和土地。但是在朝鮮王朝,他們就受到嚴重的歧視,在科田法中被排除出受田對象之外,在晉升上也需要要比兩班更多的工作日,而且因為是“遞兒職”,所以收入很低,晉升的機會也很小。也就是說,像其他中人一樣,他們被限品敘用,導致晉升受阻。另外,與胥吏一起在中央官署負責技術的醫官、譯官、算官、律官、陰陽官等,也從15世紀後期開始逐漸成為與兩班不同的身份。到了17世紀,這種身份的特徵通過少數名門技術官的家族包攬雜科而明顯體現出來,“中人”的身份也就由此產生。
庶孽子孫也被禁錮,不能報考文科,在祭祀、收養、財產繼承上受到了很大的歧視。這樣的限制規定早在朝鮮王朝初期就已經制定出來了(參見詞條庶孽禁錮法)。庶孽和其他“中人”一樣,形成了自己的婚姻、交遊、學脈、同族聚落。但是庶孽原本是兩班的子孫,與其他“中人”有很多不同之處,庶孽之間也混雜著各種各樣的分子。比如說,庶孽雖然要承擔“軍役”,根據地區和家族的不同,其中部分人免除“軍役“。而且,也有不少庶孽家族擁有強大的勢力,與其他兩班嫡孫對立。另一方面,寒微兩班的庶孽子孫的生活狀態連一般良人都不如。
良人
良人,又稱為常人、百姓、常民,與奴婢一樣是被統治階層。良人要么是小農經營者,要么是佃戶,要么是各種手工業者和商人。良人的身份關係也與國家權力密切相關。除了國家的賦稅和貢物外,良人還負擔身役。兩班執政者堅持大力推行擴大良民的政策,因為良人才是國家的物質和武力基礎。因此,除了一些私有地和奴婢屬於兩班私產以外,兩班執政者致力於將土地和人民移交於國家權力的管轄之下。因此,沒有進入統治階層的良人提供了維持國家所需的物質和勞動力。國役體制就是物質和勞動力的掠奪體制,對個人所施加的國役取決於該人的社會地位。自耕農和佃戶等生產人口、沒有武藝和學問的人,不能像兩班一樣得到優惠。
特別是國役中的“軍役”也與身份有很大關係。在法律上,兩班和良人同樣有承擔“軍役”的義務,但兩班和良人的服役兵種卻又明顯的區別。良人的兵種是兩班不參加的別牌、侍衛、營鎮軍、守城軍、騎船軍、水軍等,不以正兵服役的話,就要承擔“奉足”的義務(出布供養正兵)。麗末鮮初,身份結構還很流動,還沒有固定下來,所以在良人上層,要么屬於“閒良”(有職牒無職事的武官),要么從甲士、別侍衛中選拔出來,獲得身份上升的機會。但身份制度一旦確立下來後,除了一些特殊軍外,大部分普通兵種都變成了只屬於良人的。因此,是否負擔“軍役”成為兩班和良人的身份區別。
朝鮮王朝初期實行良人輪番服役一定時間的府兵制,這個軍事制度崩潰後,良人的軍役關係仍然沒有改變。當然,也不能說良人上升為兩班的機會完全斷絕了。只是良人很難具備成為兩班身份的條件,即使具備了,也很難得到兩班的認可。比起國家層面的法制約束,更難克服周圍人的社會觀念。
奴婢
比良人更低的身份是奴婢,奴婢不是具有人格的存在,他們像財產一樣可以買賣、繼承、抵押、贈與。奴婢分為公奴婢和私奴婢。公奴婢與私奴婢在職業、隸屬程度、社會地位等方面略有差異。公奴婢隸屬於國家機構,輪番選拔,從事各種雜役、手工業品製造,或獻出身貢。私奴婢屬於個人,隸屬性很大,主要家務勞動由家內奴婢承擔,農業勞動則由外居奴婢承擔。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遠離主人、不耕種主人土地的外居奴婢,對主人的義務只有身貢,反而比其他奴婢更自由。但是主人買賣自己的話,就得跟著他,這一點和其他家內奴婢一樣。
無論所有者是國家還是個人,奴婢都為其所有者的社會權威和經濟利益服務。在奴婢的所有關係中,公家官署如同私人一樣壓榨公僕,兩班不想從事卑賤的家務勞動和農業經營,就必須要有奴婢。但是並沒有規定只有兩班才能擁有奴婢,良人同樣也可以擁有奴婢,甚至某些奴婢自己也擁有很多奴婢。
國家關於奴婢的法律高於奴婢所有者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朝鮮王朝制定法律,規定了奴婢身份的判定、買賣、婚姻、身貢、立役、刑罰及奴婢財產歸屬等相關的細則,並設定“掌隸院”來管理。因此,奴婢的身份地位非常惡劣,上升的機會幾乎是斷絕的。兩班奴婢的所有者在得到官府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殺死奴婢,但如果奴婢毆打兩班,則會被處以重刑,往往是死刑。
兩班奴婢主為了將奴婢經營的利益最大化,制定了奴婢世傳法,並以其為不變原則,實行了決定奴婢身份的判定和所有關係的奴婢從母法和奴婢從父法。國家為了增加良人,希望採用從母法,個人所有者希望採用從父法。這兩種方法頻繁地交替。
制度變化
學界普遍認為,到17世紀末期為止,朝鮮王朝的身份結構是由少數兩班和多數良人、奴婢組成,但越到末期,身份結構就發生變化,變成了多數兩班和少數良人、賤民。
日本學者四方博對大邱府戶籍的調查顯示,1760年,兩班戶所占比重只有9.2%,但到了1858年,就急劇增加到70.3%;而常民戶則從53.7%減少到28.2%。另外,奴婢從37.1%急劇減少到1.5%。金泳謨的研究則顯示,1684年,大邱的兩班戶所占比重為4.6%,1870年減少到0.8%;準兩班戶從14.8%增加到41.7%,中人戶從3.0%增加到16.6%,良人戶從17.4%減少到4.7%,賤良從7.4%增加到11.2%,賤人從10.3%增加到10.8%,奴婢從37.6%銳減到2.2%。從這一點來看,在168年來快速的兩班化和常民、奴婢的減少現象中,尤其可以想到常民的兩班化和奴婢的常民化。
在薩默維爾對蔚山府戶籍調查中,1729年的幼學(10.4%)和兩班(14.5%)在1804年增加到34.0%,中人也在同期從11.8%增加到15.7%。但是,常民在同一期間從47.2%略微增加到48.0%,而奴婢則從26.5%減少到0.5%。據金泳謨所調查的1684年至1885年間蔚山的身份變化,兩班從3.0%減少到1.0%,準兩班從2.2%增加到37.4%,中人從0.4%增加到32.1%,良人從34.4%減少到12.2%,賤良從1.3%增加到7.7%,而奴婢則由46.0%減少到0.1%。丹城縣的情況也類似。在這裡可以看到,常民和中人的比重幾乎沒有變化,幼學(沒有功名的儒生)、鄉班和奴婢的情況是在變化的,這意味著身份的上升移動。
不過也有人強烈質疑這種戶籍上所顯示的事實是否可信。也就是說,雖然朝鮮後期身份的上升性移動在農村和城市都在發生,但社會階層地位是否也像戶籍調查中的身份變化一樣在發生變化。還有個問題是實際戶籍上是否也發生了這樣的變化。因為當時戶籍上有很多遺漏者,所以調查樣本的妥當性可能有問題,而且戶口上的職役和身份的概念不明確。事實上,如果戶口上存在這樣的變化,那么實際上之前進行了身份解體的過程,說明這種身份制度在應試、入仕、徵稅、軍役中沒有充分發揮社會功能。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認為這裡使用的兩班、常民、奴婢的身份概念作為衡量社會不平等的概念是不妥當的。
根據戶籍調查了解身份結構的結果,幼學在兩班的增加中,幼學所占的比重幾乎大部分,那么戶口上出現的幼學=兩班=統治階級的等式是否妥當呢?大邱府戶籍上出現的幼學,大部分是從事農業、接受傳統教育的常民,即被統治階級。而且,其中的一部分(富農)似乎與軍官、鄉吏、業武等一起形成中間層。根據金泳謨的分類概念,重新測定了大邱府的身份結構,作為統治階級的兩班戶占全體的5%左右,中間階級占20%左右,其餘的屬於下層階級。
日本學者認為這種身份結構變化的原因是人口的自然增長或社會腐敗,但是被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地位和階級意識的發展卻使他們的身份上升移動成為可能。這種現象使朝鮮王朝面臨著不得不改革構成社會骨架的身份制度和結構的現實。在這樣的現實中,既可以出現實學者和開化勢力,也可以爆發農民革命,也可以存在近代指向的進步教旨和甲午更張。在身份制度解體的情況下,封建體制難以維持,如果硬要維持,就會受到內外的挑戰。這種挑戰形式可以從民亂、火賊、東學軍以及軍國機務處的改革要求中找到。甲午更張中的身份改革內容是基本否定封建身份體制的制度性改革。雖然身份改革並沒有立即實現,但是班常制度、門閥貴賤及奴婢制度的廢除以及寡婦再婚、免賤等成為形成近代身份秩序的制度基礎。這樣,如果封建身份在法律上和現實上難以確立,那么已經形成的階級概念自然會被新的社會關係所取代。
到19世紀末,身份概念植根於官職、血統及土地所有,但甲午更張以後,職業尤其是土地所有關係逐漸成為形成新階級的首要因素。事實上,很難掌握19世紀朝鮮半島的身份或階層結構,因為在甲午更張以後,社會變化和身份變化異常劇烈,同時,階層評價的因素也發生了劇變。而且,幾乎不可能根據當時的戶籍或量案及其他資料來分析階層。因此只能依靠前後的資料或片斷的資料。
制度終結
朝鮮王朝後期以來,在社會經濟變動過程中的身份制度,由於1894年自下而上的強烈要求和來自外部的壓力,正式宣告結束。由1801年解放公奴婢而開啟的19世紀,民眾對身份桎梏的鬥爭不斷。東學和天主教的擴散也是民眾這種渴望的反映。東學革命的主體勢力是上升的良民和試圖擺脫社會歧視的賤民。因此,東學軍在全州和議中提出的要求條件歸根結底就是廢除身份制。
對於這種民眾的要求和社會經濟的變化,統治階層也不得不作出回響。於是出台了庶孽許通、實施戶布法、廢除奴婢世傳法等身份法制,進而在開化派的甲申政變中也提出了廢除門閥的主張。實行甲午更張也是殘存的開化派,在甲午更張中徹底廢除了身份制度。
身份制度雖然被廢除了,殘存意識仍然濃厚。甲午更張消滅了奴婢制度,奴婢們離開了世世代代被兩班壓迫的家鄉,遷居到城市。但是尋找新的土地和職業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因此,也有很多人留下來當長工、僕人等。當然也有很多人結束原有的主奴關係,搬到新的地方,但主奴觀念仍有殘存。而且,在兩班和良人混居的村子裡,二者之間往往明爭暗鬥。日本殖民者來了以後,在土地所有關係上保護了兩班地主階層,兩班和良人的關係以地主和佃戶的關係繼續維持,在經濟上依賴兩班的良人農民無法輕易廢除身份關係。因此,傳統的關係自然是弱化了,但實際上還是繼續下去了。此外,在素不相識的社區里,誰出身哪種身份一眼便知,所以勢力好的兩班受到了優待,而出身卑微的人則受到了蔑視。日本殖民當局在各種公文中記錄了個人的身份,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殖民統治的性質。
但這股洪流無法阻擋。最後一次白丁(屠夫)脫離賤民身份的運動——衡平社運動也是在1920年代展開的。韓戰使身份意識的殘餘進一步被化解。住在兩班村的良人和奴婢的子孫,即使自己沒有經歷過那種身份上的處境,也對兩班及其子孫給予了尊重。但是他們的孩子們之間就互相說平語。到了朴正熙時代,居住在偏僻山區的老人們仍然區分班常。但是青年們即使知道以前的關係,也認為這與現實脫節。不過也有報告稱,生活在傳統很強的村子裡的兩班後代青年們,無論教育程度如何,都有著“班常之別”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