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外國人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朝鮮外國人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是朝鮮關於外國人投資企業財務的管理規定。該規定於1999年12月4日以內閣決定第91號通過,2005年1月17日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鮮外國人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 地點:朝鮮
  • 對象:朝鮮外國人
  • 通過時間:1999年12月4日
發展歷史,條文,

發展歷史

1999年12月4日以內閣決定第91號通過;
2005年1月17日以內閣決定第4號修正。

條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正確地進行外國人投資企業的經營計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財務管理是一項積累和合法使用經營活動所需的現金、管轄和處理分配利潤或者償還投資分額等的工作。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標的包括投資的財產和再生產過程中增加的財產。
第三條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會計計算應當按照外國人投資企業會計計算有關的法規辦理。
第四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向從事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帳戶,並進行財務管理。
第五條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由有關企業的財務管理人負責。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第一把手為企業負責人,第二把手為財務會計負責人。
第六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搞好財務管理工作,以提高企業收益。
第七條對外國人投資企業財務管埋工作的統一掌握和指導由中央財政機關實行。
第八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共和國境內或者境外進行經濟交易的外國人投資企業。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企業的財務管理,也可以適用本規定。羅先經濟貿易區內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另定的法規辦理。
第二章:資本的積累和使用
第九條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資本以投資者的出資金和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資金、貸款籌集。
第十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成立、經營所需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應當以企業的註冊資本籌集。註冊資本在企業的存立期間可以增加,但不得縮減。
第十一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搞好投產前的財務管理。投產前的財務管理包括投資者的出資和投產準備有關的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出資有關的財務管理應當按投資者個別辦理。出資人應當按契約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現金進行出資。出資確認書必須經會計驗證機關驗證。
第十三條出資的實物、產權、非專利技術的價格,以國際市場價格為準,由契約當事人商議確定。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包括出資的固定資產、企業用資金購買的固定資產、繼承或者被贈予的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經濟協助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的註冊計算由有關財務會計部門負責;實物管理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工作人員負責。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原始價值以取得價格加運費、裝卸費用、保險費、安裝費、保管費等費用的金額加以計算。
第十八條投資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不符合契約條件而不能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得計算為投資資產。
第十九條生產和經營所需的原材料應當以流動資金購買。
第二十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每月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金,將其納入成本或者流通費另行積蓄後,用作更新或者維修固定資產的資金。折舊金也可以用作流動資金。將折舊金用作流動資金的,應當在下一季度內彌補。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投資企業(外國人企業除外)可以報廢或者轉讓、抵押註冊的固定資產。報廢或者轉讓、抵押註冊的固定資產時,應當與中央經濟協助管理機關達成協定。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資本可以用作投產準備金、流動資金。
第二十三條投產準備金應當用作行政管理費、建築物管理費、試產品生產費用等資金,直到設立外國人投資企業,得到營業許可為止。
第二十四條在投產準備期間通過銷售試產品而取得的收入金和其它收入應當用作投產準備金。用作投產準備金後剩餘的收入金可以作為未處理利潤積蓄,用於分配利潤或者增加投資。
第二十五條在投產準備期間支出的費用(扣除自身收入金的款額)作為延期償付費用加以計算,企業投入生產後按年度分配,將其列入成本加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外國人投資企業在投產準備期間應當按契約條件出資生產和經營所需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現金、貨樣。
第二十七條出資的現金和實物只得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用於投產準備費、人力費、涉外工作費、稅金、使用費的支付或者生產和經濟活動有關項目的開銷。
第二十八條朝方投資者出資的朝鮮元可以在共和國境內用於原材料購買費、人力費、涉外工作費、稅金、使用費等資金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投資當事人的一方與他方達成協定後,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份額向第三者轉讓或者被繼承。
第三十條對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資本不實行國有化或者徵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之間簽有關於投資保護的協定的,企業的資本可以依照該協定受到保護。
第三章:財務計畫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自行制定財務計畫,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協定會上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計畫必須根據經營活動內容,按部門、年度、季度制定。財務計畫的項目由中央財政機關確定。
第三十三條未得到營業許可的,截至得到營業許可所支出的資金的財務計畫,應當以投產準備費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計畫應當通過中央經濟協助管理機關向中央財政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章:生產費計算、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生產費是指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費用。關於生產費計算,在生產過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費用應當按其支出要素和支出標的,日常性地計算。
第三十六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極力節約原材料,降低產品成本。
第三十七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根據中央財政機關規定的成本項目,按指標計算為生產和經營所支出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八條由於外匯兌換率變動所造成的損失、企業被破產而未能收回的債權、因固定資產的出售和報廢所造成的損失等,應當用與生產無關的費用加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投資企業可以將託兒所、幼稚園、技工學校、靜休養所的經營費列入企業管理費後,加以使用。
第四十條清點物資時的缺少、損耗等的損失,經董事會或者聯合協定會討論決定後,可以列入成本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投資企業,以支出產品銷售和市場擴展有關的涉外工作費。涉外工作費的支出應當按照中央財政機關制定的標準辦理。
第四十二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繳納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企業所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的份額,遵循有關外國人投資企業勞動的法規。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增加生產,擴大對外市場和銷路,減少非生產性支出,不斷改善經營活動,從而增加財務收入。財務收入包括通過企業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建設工程移交收入、運費、收費收入、工作費收入、有酬加工費收入等。
第四十四條利用廢棄物、廢料和副產品所取得的朝鮮貨幣收入金應當作為其它收入另行計算,只許用於指定的項目。
第四十五條從事有酬加工的外國人投資企業只得將外方投資者支付的有酬加工費作為財務收入加以計算。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以產品償還外方投資者的投資份額的,應當將以規定的比率計算的收入金作為財務收入加以計算。
第四十七條外國入投資企業將產品移交給共和國的機關、企業、團體(以下簡稱機關、企業),領收可代替物資,並將其銷售於境外的,應當將可代替物資銷售收入金作為企業的財務收入加以計算;有關生產費的支出資金由可代替物資銷售收入金補償。
第四十八條外國人投資企業不許親自辦理與機關、企業進行經濟交易有關的資金清算,只能通過負責外國人投資企業事務的材料管理機關辦理。
第四十九條外國人投資企業可以出資金保障經營所需的資金。資金不足的,可以借貸款項。
第五十條外國人投資企業的銀行帳戶和資金的管理只許由有關財務管理人辦理;財務管理人就所有財務交易負責。
第五十一條外國人投資企業與其它國家的經濟交易有關的資金,應當以外匯支出或者收取。與其它國家的經濟交易有關的價格應當以屆時國際市場價格為準而制定。
第五章財務結算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財務結算是以一定時期的會計經常計算資料為基礎,從數據上確定、檢查審議財務計畫實施情況和財務狀況的經營活動總結。
第五十三條財務結算應當按季度、年度進行。
第五十四條年度財務結算總結應當由董事會或者聯合協定會進行。
第五十五條年度財務結算檔案應當經會計驗證機關驗證。根據需要,季度財務結算檔案可以經會計驗證機關驗證。
第五十六條季度財務結算檔案應當在結算季度終了十五天內,年度財務結算檔案應當在次年二月內報送中央經濟協助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年度財務結算應當以從年度總收入中扣除支出的費用,確定利潤的方式進行。
第五十八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每年可以積存和使用相當於結算利潤的百分之五的儲備基金和相當於最多年度結算利潤的百分之十的企業基金(生產擴大和技術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基金、文化福利基金、培訓基金),截至該款額達到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基金的種類和規模、使用標的和範圍應當由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協定會討論決定。支出獎勵基金、文化福利基金、培訓基金的,應當與中央財政機關達成協定。
第五十九條外國人投資企業從結算利潤中扣除金和企業基金後,剩餘的利潤可以按出資份額或者契約用於分配或者償還投資份額。
第六十條外國人投資企業應當依照共和國的有關法規繳納稅金。辦結長期逗留登記或者居住登記的外國人離境時,出入境工作機關應當確認納稅情況後,給他辦理離境手續。
第六十一條外方投資者將向其償還的投資份額和分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利潤可以再投資於共和國境內。
第六十二條外方投資者通過投資份額的償還和利潤分配取得的資金和其它合法所得,可以免稅輸送共和國境外。
第六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財務清算應當在外國人投資企業被解散時進行。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清算由清算委員會辦理。清算委員會由企業負責人、債權人代表、財政機關代表,投資當事人和其它必要的成員組成。
第六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在企業被解散之日內接管財產和印章、確定企業的財產後,編制財務狀況表和財務清算方案。財務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央經濟協助管理機關同意。
第六十五條因企業損失未能繳納稅金的,應當以剩餘的實物繳納價值相當於稅額的財產。
第六十六條免繳企業所得稅的外國人投資企業在存立期滿前被解散的,應當退還已免繳的企業所得稅。
第六十七條未履行有關投資的契約義務而解散企業時,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負有責任的投資當事人賠償。
第六十八條財務清算工作完畢後,應當在財務清算結束之日起十天內製作財務清算報告,報送中央經濟協助管理機關,並終結與該企業進行交易的銀行的帳戶。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九條外國人投資企業財務管理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由中央財政機關負責。中央財政機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檔案,以免出現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有關的偏向。
第七十條中央財政機關可以了解、檢查外國人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情況,要求有關資料。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可以給予行政制裁。如處以逾期罰款和其它罰款,沒收財產、停止業務、強制執行等。外國人投資企業對中央財政機關的行政制裁不服的,可以申訴和請願。申訴和請願應當自接收之日起三十天內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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