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涉煤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是朔州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1月6日發布並實施的政策法規。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和規範管理煤炭現貨交易市場的意見》(朔政發〔2006〕32號)等13個涉煤規範性檔案,修改《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進一步促進全省煤炭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增長措施的通知》(朔政發〔2013〕67號)等2個涉煤規範性檔案。
一、廢止的涉煤規範性檔案目錄(13件)
1.《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和規範管理煤炭現貨交易市場的意見》(朔政發〔2006〕32號)
2.《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鄉(鎮)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管理的意見》(朔政發〔2006〕92號)
3.《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電煤流通秩序的通知》(朔政辦發〔2006〕26號)
4.《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朔州市對外省駐朔企業收購地方煤炭實行統一經銷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朔政辦發〔2006〕42號)
5.《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礦改革的實施意見》(朔政發〔2007〕59號) 6.《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煤管理的意見》(朔政發〔2007〕101號)
7.《朔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朔州市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嚴懲非法違法開採煤炭資源的辦法的通知》(朔政發〔2008〕3號)
8.《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煤炭銷售管理的實施意見》(朔政發〔2010〕23號)
9.《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全市煤炭經營源頭監管及規範運銷秩序的實施意見》(朔政發〔2010〕103號)
10.《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朔州市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朔政發〔2010〕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