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緊急保障措施研究

服務貿易緊急保障措施研究的作者是王俊,導師是陳立虎。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A study of 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 in trade in services
論文作者
王俊著
導師
陳立虎指導
學科專業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服務貿易 對外貿易 保護貿易 貿易法
館藏號
D996.1
館藏目錄
2010\D996.1\2

內容簡介

障措施是WTO所允許的貿易救濟方式,長期以來在貨物貿易領域起著重要作用。對於服務貿易而言,GATS第10條要求成員方在非歧視基礎上就緊急保障措施進行談判,並且此類談判結果應在不遲於WTO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生效。但時至今日,各成員方就緊急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問題遲遲不能達成共識,相關談判仍在進行中。 本文認為,在服務貿易領域有必要建立緊急保障措施機制。第一,服務和服務貿易的特性使其與貨物貿易相比更需要ESM機制。第二,GATS現有例外規則的公共政策目標和功能表明它們不能替代ESM機制。第三,ESM機制是服務貿易自由化水平逐步提高的必要制度保證。第四,完善GATS的法律體系也要求建立ESM機制。 雙邊協定及各種區域性貿易安排中已經有了服務貿易緊急保障措施的相關規定。區域貿易協定中ESM機制的出現,不僅證明了ESM機制對服務貿易是必要的,而且表明其在立法上是可行的。在具體立法技術上,GATS的ESM機制也可以借鑑RTA在ESM制度設計方面的經驗。 ESM機制在設計過程中必須克服一系列的難題。首先在目標定位上,應當將在因不可預見的發展或履行承諾導致的緊急情況下給予國內產業暫時性保護、實行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和開發中國家的更多參與作為ESM的宗旨和目標。其次,在路徑選擇上,應借鑑貨物貿易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並將有關概念作相應修改,如以“外國服務提供或消費的增加”取代“進口增加”,以“本國產業”取代“國內產業”等,從而建立一個適用於全部四種服務提供方式的水平模式的ESM機制。一成員在確定來自另一成員的服務提供或消費與本國服務提供或消費相比絕對或相對增加,且對本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的服務提供或消費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可對該服務提供或消費實施緊急保障措施。可以採用的緊急保障措施包括暫時中止或撤回成員方在GATS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下所作的具體承諾。ESM的實施要遵循非歧視、必要限度、暫時性、透明度、補償等要求,對開發中國家給予特別待遇,同時也要保證通知、磋商和監督等程式的有效進行。 在ESM機制設計過程中,應注意研究幾個關係:即ESM機制與經濟需求測試的關係,GATS下的ESM機制與RTA中的ESM機制關係,貨物貿易中的保障措施與ESM機制的關係等。 中國已經在國內法和區域貿易安排的實踐中對ESM法律制度的構建做出有益嘗試,同時也積極參加WTO關於ESM機制的談判,但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ESM機制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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