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

2017年11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國質檢量函〔2017〕566號印發《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該《指南》共2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
  • 印發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文號:國質檢量函〔2017〕566號
  • 印發時間:2017年11月3日
通知,指南,

通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的通知
國質檢量函〔2017〕5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誠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從2007年開始,總局相繼在全國組織開展了關於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的一系列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推動服務業提質增效”和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中關於“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的相關要求,為全面提高誠信計量工作管理水平,總局組織制定了《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現予以印發指導各地開展服務業誠信計量制度體系建設,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構建服務業誠信計量制度,樹立誠信計量理念
在集貿市場、加油站、餐飲行業、商店超市、醫療機構、配鏡行業、道路交通、公用事業等與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服務業領域,持續推進誠信計量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誠信計量信用信息收集、公開、誠信計量分類監管等制度,制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具體措施,建立完善服務業經營者誠信計量信用信息平台,廣泛宣傳誠信計量理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強化服務業經營者責任意識,倡導誠信計量惠民
繼續在集貿市場、加油站、餐飲行業、商店超市、醫療機構、配鏡行業、道路交通、公用事業等與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領域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以經營者自願為基礎,發揮經營者主體作用,強化經營者主體責任,培養經營者自律意識,努力提升經營者知法守法、誠實守信的自覺性。以政府引導為輔助,不斷培育誠信計量自我承諾示範單位,充分發揮示範單位的帶動作用,以點帶面,主動減少計量欺詐、計量作弊等行為,實現行業健康發展,百姓獲得實惠。
三、創建服務業計量服務品牌,促進誠信計量常態化
找準誠信計量工作與民生計量工作的結合點,找到誠信計量工作與政府重點工作的切入點,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爭取政府支持,將誠信計量工作與本地質量建設、品牌提升、社區管理等工作有效融合,因地制宜地創新開展誠信計量工作,探索建立服務業誠信計量工作品牌,打造影響範圍廣、民眾受益多、社會效益好的誠信計量服務品牌,提升集貿市場、加油站、餐飲行業、商店超市、醫療機構、配鏡行業、道路交通、公用事業領域服務質量,不僅準確傳遞國家維護的量值,更要服務百姓生活,實現誠信計量工作長效優質發展。
四、依法履職加強組織領導保障,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過程中,要突出依法行政理念,以“放管服”的要求來開展誠信計量制度建設工作,不得變相增設備案等環節,不得隨意增加服務業經營者負擔,同時要有風險意識,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做好相關信息公開工作,做好誠信計量體系建設中的政策措施解釋工作。工作開展過程中,要不斷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分析遇到的問題以及應對措施,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紮實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指南

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
第一條 為推進服務業的誠信計量體系建設,倡導誠信計量行為,增強誠信計量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計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商業服務業誠信計量行為規範》等,制定服務業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指南。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信息進行收集和公開,對服務業經營者進行分類監管和監督管理時適用本指南。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服務業經營者主要是指集貿市場、加油(氣)站、餐飲行業、商店超市、醫療機構、配鏡行業、道路交通、公用事業等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業領域。
誠信計量信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記錄、收集的反映服務業經營者在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履行誠信計量承諾方面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監督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分類管理、依法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根據規定的程式及時記錄、收集和維護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服務業經營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管理檔案以及計量日常監管信息,建立本轄區內的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信息檔案。
第八條 誠信計量信息包括服務業經營者的基本信息、不良記錄和良好記錄等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能夠識別經營者身份的信息,也包括計量器具配備、使用和檢定情況、計量保證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等。
不良記錄包括違法違規記錄、日常監管檢查不合格記錄,主要是指計量器具未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期限,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不符合有關要求,缺斤短兩、計量作弊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消費者投訴舉報並經查實的記錄,未實現誠信計量自我承諾或者未履行承諾事項等記錄。
良好記錄包括經營者實現誠信計量自我承諾等信息。
第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對誠信計量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現誠信計量信息管理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十條 根據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信息,將服務業經營者誠信計量信用分為守信、基本守信和失信三類。
守信是指遵守計量相關法律法規,計量管理制度健全,計量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到位,五年內無不良計量信用記錄,誠信計量信用風險很小。
基本守信是指遵守計量相關法律法規,計量管理制度不夠完善,五年內無不良計量信用記錄,誠信計量信用風險較小。
失信是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誠信計量信用風險較大。
第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服務業經營者誠信計量信用等級作為監管的預警信息,實施分類監管,對不同信用等級的服務業經營者實施不同的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對於計量失信的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依法採取下列重點監管和限制措施:
(一)列入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計量監督檢查的頻次;
(二)根據計量行為性質和社會影響程度,可以對經營者採取提醒、約談、向社會公開曝光等措施;
(三)向其他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進行通報,供其在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公開招標、政策套用時予以考慮。
第十三條 經調查核實,服務業經營者計量行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列入失信類別進行管理:
(一)在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計量監督檢查中存在不合格記錄的;
(二)因計量器具量值不準確等原因引發計量事故並造成社會影響的;
(三)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繼續使用的;
(四)存在三次以上消費者投訴並經查實的;
(五)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剋扣消費者被查處的。
第十四條 對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從行政監管上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宣傳計量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引導經營者依法依規規範計量行為;
(二)對經營者計量器具使用、商品量計量和相關計量活動進行計量監督管理,組織計量執法檢查,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三)受理消費者的計量舉報投訴,調解計量糾紛和進行仲裁檢定;
(四)建立健全誠信計量分類監管、誠信計量信息收集和發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誠信計量監督等制度;
(五)建立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信息平台,逐步納入社會徵信體系,實現誠信計量信息共享;
(六)爭取當地人民政府支持,逐步實現部門間通報或聯動機制,推動行業組織發揮自律作用。
第十五條 對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各級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從技術保障上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誠信計量信息庫中計量器具檢定相關信息的動態管理,發現計量違法行為應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二)根據服務業經營者計量誠信分類監管情況,在計量檢定、校準服務時配合採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對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監督管理,鼓勵各級行業組織從行業監管上採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並監督會員遵守,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
(二)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等措施;
(三)定期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通報行業內經營者的誠信計量情況,為分類監管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對服務業經營者的誠信計量監督管理,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從社會監督上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鼓勵消費者投訴舉報計量失信行為,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網站,結合實際邀請當地民眾擔任計量誠信監督員,參與服務業經營者的信用信息收集;
(二)通過媒體等平台進行新聞監督,充分發揮媒體的懲惡揚善作用。
第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公布服務業經營者誠信計量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向社會公布和披露以下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二)來源於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且還未對社會公開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誠信計量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機制和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提供查詢、公告等方式,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履職過程中產生、記錄的服務業經營者誠信計量信用信息。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發布計量失信的服務業經營者名單,發布前應當對失信行為進行核實。
第二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誠信計量信息,不得隨意變更誠信計量信息,不得泄露非公開誠信計量信息,不得以誠信計量評級等名義違法限制服務業經營者經營行為。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因失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影響對服務業經營者誠信計量監督管理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建立與本行政轄區內的發改、經信、銀行、衛生、商務、海關、工商、稅務、智慧財產權等部門的誠信計量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加強對失信服務業經營者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服務業經營者認為其誠信計量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變更或撤銷的申請。按法定程式核實後,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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