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某種需要被滿足時就是一種幸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用即真理
- 著名命題:實用主義關於真理
- 發展:實用主義的另一著名代表
- 對立的觀點:馬克思主義認為
來源,發展,對立的觀點,真理判斷標準,判斷標準關係,
來源
“有用即真理”、“有用即是真理”或“有用就是真理”這是實用主義關於真理的著名命題,由美國哲學家、實用主義真正奠基人威廉·詹姆斯首先提出。他認為:“‘它是有用的,因為它是真的’,或者說,‘它是真的,因為它是有用的。’這兩句話的意思是一樣的。”詹姆斯認為,一種觀念只要能把新舊經驗聯繫起來,給人帶來具體利益和滿意的效果就是真理;一種觀念是不是真理,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客觀實際,而是看它是否具有效用。
發展
實用主義的另一著名代表、美國哲學家約翰·杜威認為,觀念、概念、理論的真理並不在於它們是否符合客觀實際,而在於它們是否能有效地充當人們行為的工具。“既然工具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因此真假均不是判斷的特性。工具往往是有效的或無效的,適當的或不適當的,經濟的或浪費的。”“所有概念、學說、系統,不管它們怎樣精緻,怎樣堅實,必須被視為假設……它們是工具。和一切工具一樣,它們的價值不在於它們本身,而在於它們所能造就的結果中顯現出來的功效。”
我國實用主義者胡適說,真理是“人造出來供人用的,是因為它們大有用處,所以才給它們‘真理’的美名的”。他認為,真理如同粉筆、黑板、茶杯一樣,“是人的一種工具”。
對立的觀點
馬克思主義認為,真理是人們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是標誌主觀同客觀相符合的哲學範疇,真理最大的特性就是它的客觀性。真理是有用的,它賦予實踐者信心和力量,指導實踐沿正確方向發展。但有用的東西並不一定是真理,如謠言和詭辯對騙子有用,可謠言和詭辯卻不是真理。因為,不同的世界觀、方法論的人對‘有用”的規定性不同,有用或無用可以因人而異、因階級而異。判定一種認識是否具有真理性,惟一的標準就是通過實踐檢驗,看它是否和客觀實際相符合。從實質上講,“有用即真理”是一種唯心主義的觀點。
“有用即真理”是典型的實用主義真理觀.它把真理的本源問題和真理的作用混為一談,從而否定客觀真理,主張主觀真理。
“有用就是真理”的要害在於抹煞了真理的客觀性, 混淆了真理和謬誤的界限, 並會導致真理多元論。按照這種觀點, 謊言也可以成為真理, 因為它對騙子是有用的;按照這種觀點,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因為不同的理論對於不同的人來說都是有用的;按照這種觀點, 某一理論今天對我們有用, 今天它是真理, 明天對我們無用或者有害, 明天它就是謬誤。
實用主義真理觀的代表性觀點“有用即真理”是立足於不堅定的唯物論基礎上,從真理的主觀性角度說明了人的價值觀念、心理需要等對真理髮生的重大作用。試圖通過揭示實用主義真理觀的特點,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真理觀的發展提供有益的啟示。
真理判斷標準
對於人類主體來說,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為事實範疇和價值範疇兩大類,事實認識和價值認識是人類兩種基本的認識,即人類的所有認識均由這兩種基本認識及其複合形式所組成。
由於同一認識同時含有事實認識和價值認識兩種認識成分,這樣,對於同一個認識,人們可以從認識論(即關於事實認識的理論)和價值論(即關於價值認識的理論)兩個不同角度進行判斷,並得出不同的結論。也就是說,對於同一認識,可以有兩個不同標準(即認識論標準和價值論標準)進行判斷。為了區別這兩個不同的判斷標準及其所得出的結論,通常把“對與錯”及“真與假”兩個不同範疇嚴格限定起來:從認識論的角度,判斷一個“主觀認識是否與客觀實在相符合”,可以用“真”與“假”來進行衡量,一個主觀認識如果不能正確反映事物及其運動規律的本來面貌,那么就是假的,反之就是真的;從價值論的角度,判斷一個“主觀認識是否與客觀需要要相符合”,可以用“對”與“錯”來進行衡量,一個主觀認識如果套用於社會實踐中將會產生負向價值效應,那么就是錯的,反之就是對的。
判斷標準關係
在一般情況下,價值論標準與認識論標準是基本等價的,也就是說“對與錯”及“真與假”是基本相同的,有時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對”就意味著“真”, “錯”就意味著“假”,特別是自然科學方面的主觀認識,這是因為任何主觀認識只有首先在認識論的角度能夠正確反映客觀實在,才能正確地指導人們的實踐活動,以減少盲目性,從而表現出正的價值效應。
然而,一些特殊情況下,這兩個判斷標準並不等價,有時甚至是完全對立的,特別是那些複雜的社會科學方面的主觀認識,這是由於人們的實踐活動所產生的實際價值效應客群多的主觀變數和客觀變數、內部變數和外部變數的影響,具有極大的隨機性,而且價值效應與各個變數之間往往呈非線性關係,從而使得主觀認識的價值效應性與邏輯矛盾性並不成線性的對應關係。某些主觀認識雖然嚴重違背事物的事實狀態,嚴重違背現有知識體系的邏輯法則,但它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卻是微乎其微的,即認識論上雖然“差之千里”,價值論上卻只是“謬以毫釐”;另一些主觀認識雖然只在某些細微的環節違背邏輯法則,但它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卻是巨大的,即認識論上雖然“差之毫厘”,價值論上卻會“謬以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