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獄官是指管獄官 管理、監督監獄的機構或官吏,統屬獄官。中國封建獄政的特色之一,即司法、行政、獄政許可權不分,從中央至地方監獄只是各衙門的附屬物。設獄各衙門的行政長官有權兼理刑獄,其下設專職則直接管理監獄。據此,獄官分有獄官和管獄官兩類。有獄官有統轄、監督的權能,無管理的責任,即不專其職;管獄官專司其職,卻無權監督、統攝。
以明、清時期獄官為例,中央、地方各級有獄官即各部、院、省、府州縣行政長官,如刑部提牢官,都察院左右都御史、省布政使和按察使、知府、知州、知縣等;管獄官則是刑部司獄、都察院司獄、省按察使司司獄、府司獄、州縣吏目、典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