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普遍的守法原則。是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首先要求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處理各種事務、特別是處理與公民,其他社會團體的關係時,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既要依照實體法的規定,又要依照程式法的規定,不得濫用國家權力;其次要求一切社會關係的參加者都必須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只有實現普遍守法的原則才能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充分發揮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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