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選擇性衝突規範是系屬中指出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國家的法律,但在選擇適用時有條件限制,只能有條件地選擇其中之一的衝突規範。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20條規定:“親子間的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如無父時,依母之本國法”。儘管它規定了兩個不同的系屬,但必須首先適用父之本國法,只有無父時才適用母之本國法。
所以在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時,不能夠任意選擇,而只能按規定的條件選擇。只有在無前一個可適用的國家的法律時,才可適用後一個國家的法律。此外,還有一種有條件的選擇性衝突規範,如南斯拉夫1982年《法律衝突法》規定,“除對於個別情況另有規定外,民事侵權責任,依行為實施地法或結果發生地法,其適用視何種法律對受侵害人最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