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月餅稅
- 外文名:無
- 解釋:一種民間說法
- 屬於:個稅徵收
基本定義,原則,爭議,專家解讀,相關資料,與個稅的關係,相關說法,
基本定義
2009年9月中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就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信補貼扣繳個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各類交通補貼與通信補貼也要收稅。意思就是所有收入都要納稅。在《上海青年報》的相關報導中為了形象地說明此事,用中秋節的月餅舉例,說是單位發月餅也在繳稅的範圍當中。無獨有偶,2009年9月16日,江蘇南京市地稅部門也接到一些市民電話,諮詢企業發放月餅及代用券等中秋物品給員工,應該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南京市地稅部門相關人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單位發放月餅等任何實物均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2011年9月,個稅起征點有所調整,但是月餅稅依舊不依不饒,再次引發爭議。
原則
1、充裕財政收入,強化巨觀調控能力原則。
2、公平稅負,鼓勵競爭原則。
3、調節經濟,最佳化經濟結構原則。
4、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共同富裕原則。
5、國家集中管理和合理劃分原則。
6、規範、效率和簡化、便利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單位、企業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根據有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應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地稅局工作人員明確表態,單位發放任何實物均應該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2009年有很多企業對現行的政策也不太了解,員工缺乏主動納稅意識,認為發實物是不用扣稅的,事實上許多單位、企業在逢年過節中發給員工的實物或其他代用券時並沒有併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或採取其他違規手段來避稅,這已經構成偷逃稅款的行為。
爭議
“月餅稅”劍指央企隱性福利 支持者一方(大多來自稅務部門)在此之前,北京、廣州、南京、西安、重慶等地地稅局就紛紛表示,這些收入雖然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放,按照稅法規定也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支持扣繳“月餅稅”的主要依據是《條例》規定。
支持繳稅者認為,稅法對於福利費的解釋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每人都有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月餅稅合法卻不合理”
月餅稅對普通市民影響並不是很大,為何會引發如此熱議?稅務專家表示,月餅稅涉及的錢多是小數目,但這一稅收合法,卻並不合理,更不合情。“一方面傳統佳節發盒月餅還要徵稅,讓大家心理上難以接受。另一方面,這更多是民眾的一種訴求。”他認為,此次個稅法調整是還利於民的積極做法,但與此同時,老百姓依然需要繳納各種隱形的稅種,例如營業稅、增值稅等等。
不過,從另一方面來說,月餅、粽子等實物福利納入個稅的做法需要改進,不能簡單以取消了事。“如果真的月餅等福利不計個稅,可能有單位中秋節給高管發2000元購物券,名義上是發月餅,這就更方便逃稅了。”
《個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提到“福利費”屬於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範疇。“簡單來說,個人從企事業單位的福利費項目里,取得的困難補助才是‘福利費’,屬於免稅範疇。”北京地稅方面解釋說。
“月餅稅”之後會不會有“粽子稅”
很多上班族對“月餅稅”的繳納表示有些牽強。“雖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司發給員工的所有福利都是需要繳稅的,所有的稅款都是上交國家稅務部門,但中秋節屬於傳統節日,小小一塊月餅都要負擔稅費,細細看看,一年中有很多節日,比如端午節是否還要徵收‘粽子稅’?春節是單位為員工發福利最多的節日,發一箱啤酒是否要徵收‘啤酒稅’?發水產品要徵收‘魚蝦稅’?算下來,一名員工全年負擔的福利稅累加起來可不是一個小數目。”
家住長樂坡的王琪女士說,她女兒是一家民營企業的中層,逢年過節都會發一大堆東西,要是每件東西都要徵收個稅,倒不如不發。
專家解讀
“法治社會”的反思
在現實操作中,由於單位發放的月餅,數額一般都不大,還可能每個職工發放的金額不一,納入工薪計稅手續繁瑣。因此,多數企業購進的月餅,即便不能在福利費中列支,一般也會作為“禮品”等在經營費用中列支,因此很少將其計入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說,中秋節單位發月餅要扣繳所謂的“月餅稅”,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在現實中法律並未得到普遍的實施;那么,要么下狠心、出重拳讓這一規定落到實處;要么,還不如為這一規定“解套”,徹底明確規定對工薪階層在某些傳統節日所獲得的、由單位發放的福利性質的實物,在一定數額範圍內是否可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也算是名副其實、名正言順。
所以,與其關心該不該繳“月餅稅”,以及繳多少“月餅稅”,倒不如關注中國的法律、政策規定有多少僅僅是頂在頭上、擺在面上,而不能落實,以及關於為何久未落實的反思。如是,對於中國大踏步邁入真正意義的“法治社會”顯然更具有積極的意義。
為何有法可依,卻依舊被質疑
一是“稅感時代”的反應。在人們的現實觀感當中,稅收無處不在,比如購物、出遊、交易等等。只要有經濟行為發生,就會被徵收各種稅;隨著人們“納稅人意識”的增強,這種間接稅逐步浮出水面,自然引起人們的關注,爭議徵收是否合理合法;當然,由於稅負加重,於是每一次涉稅事件總能激起公眾的質疑,燃油稅、車船稅、個稅,乃至攜iPad入境的關稅、婚前房產加名稅等等,無不如此。這次人們對月餅徵收個稅進行質疑,正是這種背景下人們關注稅收是否合理的體現。
二是稅制結構不合理導致。對月餅之所以徵稅,就是因為當前個稅免徵額較低,而稅務局恰恰將月餅收入合併計算繳納個稅。人們稍微多領取些福利,就會達到免徵額,這樣我們可以看出,爭議“月餅稅”,實質上也是對個稅起征點較低的質疑,是對分類個稅制度的質疑。如果我們國家的個稅制度是綜合加分類的綜合個稅制度,以家庭為單位設計個稅起征點,那么就不大會出現這種爭議,也不會出現因為發放一盒月餅就將增加人們的納稅額。同時,月餅已經繳納了增值稅等流轉稅,又徵收個人所得稅,重複徵稅也引起質疑。
三是對月餅徵收個稅與傳統文化發生衝突。中國人非常重視傳統文化,而中秋節又是傳統文化節日當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節日。中秋節的一大主題就是合家團聚,吃月餅、賞明月,以祈求家人團聚,增進親情。對中秋節月餅也要徵收個稅,讓人如鯁在喉,不少人認為月餅稅掃了中秋賞月的雅興。
當然,如果對中秋月餅等福利免徵個人所得稅,會給個稅征管造成漏洞,比如很多公司老闆將個人工資以月餅形式的福利發放,甚至有的單位將不合理的業務招待費等都會列支到月餅形式的福利當中,以逃避稅收征管,客觀上會削弱個稅調控二次分配功能,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因此,解決人們對月餅稅的質疑,最好的法子是推進綜合個稅制度。
相關資料
與個稅的關係
官方說法
在財政較往年緊張的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2009年全國範圍內的企業稅收自查工作。而此次推行的補貼徵稅,便是直指檢查過程中,不少大國企存在的補貼超標問題。此次調整,是對個稅制度的糾偏,彌補徵收上的漏洞。但是,因是對既得利益者開刀,減少其福利收入,減少單位的不當開支,勢必引發一定的輿情反彈。
一位財政部的訊息人士表示:“輿論的說法有誤。”並認為這是由稅總大企業司針對一些大國企,尤其是壟斷央企的隱性福利,採取的徵稅政策,跟普通老百姓的關係不大。
媒體報導
中秋佳節將至,一年一度的“月餅節”也將拉開大幕。記者日前獲悉,根據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如果企業在8月31日以後給職工發放的“月餅+工資”價值總額在減去“三險一金”之後不到3500元,將被免除“月餅稅”。
一些媒體陸續報導,單位向職工發放的月餅以及其他過節禮物均需要按照禮物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記者諮詢有關稅務專家獲悉,所謂“月餅稅”其實早已開徵,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規定,之所以該稅被持續關注,是因為法律和情理髮生了衝突,工薪階層在感情上難以接受。
記者查詢相關法律法規發現,所謂“月餅稅”並非只向月餅徵收,事實上,企業向員工發放的任何實物獎勵或者有價證券均需要按照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國外稅法中,企業向員工發放禮品一般也是要員工納稅的,這樣安排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避免企業通過這種方法避稅,而在中國,一些壟斷國企數不清的各種“福利”也廣為詬病,需要相關稅收政策規範。
據記者諮詢多家在京企業員工了解到,儘管所謂“月餅稅”是法律規定,但事實上,員工被繳納“月餅稅”的只是少數。個稅免徵額將提高至3500元,事實上很多單位的員工工資在去除掉“三險一金”之後並不能達到3500元以上,如果所發放月餅價格並不高的話,並不需繳稅。據國家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此前披露,執行新稅法之後,全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薪階層人口將只剩下2400萬人,也就是說對於大多數企業職工而言,中秋月餅無需繳稅。
相關說法
單位發“月餅”
單位發放月餅,是拉近員工情感的一種管理方法,也是推動弘揚傳統禮儀,蘊含民族文化,從稅收征官角度,單位以實物發放,是避稅行為!不是個人避稅行為!按照稅法,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範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單位發給員工的月餅需按照月餅、禮券等的市場價或其標價依法納稅。
按照個稅實施條例規定,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但據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施正文介紹,個稅免徵額將提高至3500元,很多單位的員工工資在去除掉“三險一金”之後並不能達到3500元,如果所發放月餅價格並不高的話,雖然“月餅”屬於應稅範圍,但將不會涉及到實際繳稅。
發月餅“福利費”與個稅無關
很多網友認為單位向員工發放月餅、禮券等是很正常的集體福利,屬於“福利費”範疇,與個人所得稅無關。但據施正文介紹,“福利費”是企業所得稅中的定義,與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無關。也就是說,企業每年用於向員工發放的月餅、禮券等所使用的費用即“福利費”,企業該部分支出即可免交企業所得稅。但個人不能因此減免個人所得稅。
發月餅不繳稅企業承擔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原則,公民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其所在的單位代扣代繳,並不要求公民自行申報。也就是說,企業有義務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代扣代繳,員工個人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報稅。如果企業沒有完成代扣代繳的義務,則屬於偷逃稅款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企業要承擔法律相應的責任。
工資越高月餅稅越高
由於我國採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所以即使因為一盒月餅越過了“個稅檔位”,並不會引起個稅的大幅增加。
例如:李女士9月份工資3500元,根據新個稅法屬於免徵個稅範疇,但是因為單位發放一盒月餅價值200元,她需要繳納的個稅如下:應納稅額為3700-3500=2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3%和0元,李女士的個人所得稅額為200×3%-0=6(元)。
因為這盒月餅,李女士需要多繳納6元錢的“月餅稅”。不過,隨著個人工資越高,月餅稅也可能越高。
例如:王先生9月份工資8000元,根據新個稅法他當月需繳納的個稅如下:應納稅額為8000-3500=45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王先生的個人所得稅額為4500×10%-105=345(元)。
如果王先生單位也發放了200元的月餅,則他的應納稅額為8000-3500+200=47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20%和555元,王先生的個人所得稅額為4700×20%-555=385(元)。於是,王先生需要為這盒月餅多繳納40元的個稅。
如果月收入81000元,因為單位多發了一盒200元的月餅,會因此多繳納90元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