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勞動力調查制度

《月度勞動力調查制度》是一款條例章程,生效時間是2011年。

(一)為及時反映我國就業形勢的變化,為政府準確判斷就業形勢,制定和調整巨觀經濟政策,改善就業服務提供依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4]72號)的精神,進行2011年大城市月度勞動力調查。
(二)月度勞動力調查的實施範圍為各直轄市(重慶市為主城區)和各省、自治區的省會城市的城鎮和鄉村。
(三)調查對象為本市被抽中住戶中的全部16歲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調查以戶為單位進行,既調查家庭戶,也調查集體戶。
(四)除二月、十月外,調查時點為每月10日零時。二月、十月調查時點為15日零時。
(五)調查項目分為按戶填報的項目、按人填報的項目和抽中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所在社區的失業登記情況。
(六)調查方法按照多階段、分層、機率比例抽樣的辦法抽取調查樣本。
(七)省會城市月度勞動力調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組織省會城市統計局實施,並對數據質量負責。
(八)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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