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責任人

會計責任人是指應對一個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承擔責任的人,具體包括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及單位的外部聯繫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責任人
  • 含義:指應對一個單位的會計工作
  • 包括: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及單位
  • 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定地位,違法行為,會計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法定地位

單位負責人處於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地位;會計人員處於單位會計工作的執行地位;關係人如管理部門、註冊會計師等處於單位會計工作的監察地位,他們的法定責任範圍是:會計人員對自己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負責;單位負責人對自己所認可後的會計信息質量負責;關係人對自己所認可後的會計信息質量負責: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責任範圍,決定了他們不同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會計違法行為是指會計責任人、在執業過程中,受利益或某種目的驅使,採用掩飾、偽造、變造、毀滅、欺詐和徇私等手段而故意造成的會計信息與經濟括動本意之間的背離行為。簡而言之,會計違法行為是會計責任人、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舞弊行為 顯而易見,它不包括會計過失行為會計違法行為依據會計行為人的行為動機及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界定以下幾種:
第一,唯利行為。
所謂唯利行為是指會計責任人在執業過程中。受利益驅動而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舞弊行為。它包括實物舞弊和現金舞弊。實物舞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竊取商品、虛報損耗、謊報廢棄、 以舊(劣)換新(優)、低價變賣、公車私用等 現金舞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截留收八、虛留支出、變相報銷、重報單據、私挪庫存、故列死帳等。唯利行為有個人行為,也有共同行為。
第二,唯上行為。
所謂唯上行為是指會計責任人在執業過程中.出自某種目的驅使,為迎合上司心理,而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舞弊行為:它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數字“摻水” 、浮誇謊報、虛盈實虧 、粉飾業績等 唯上行為有個人行為,也有共同行為。
第三.放縱行為。
所謂放縱行為是指單位負責人、或關係人.受利益或某種目的的驅使。玩忽職守。放縱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舞弊行為。它包括明縱和暗縱。明縱即單位負責人或關係人在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或其他會計資料發現舞弊行為之後,明示當事人,但不令其改正的行為=暗縱即單位負責人或關係人在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摜表或其他會計資料發現舞弊行為之後,不明示當事人,也不令其改正的行為。放縱行為是一種領導違法行為,有個人行為,也有共同行為
第四,脅迫行為。
所謂脅迫行為是指單位負責人或關係人,受利益或某種目的驅使,濫用職權,脅迫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舞弊行為。它的表現形式有:強令、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也是一種領導違法行為,有個人行為 也有共同行為。
上述會計違法行為都會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從而導致企業經營業績的歪曲,稅源國有資產的流失,銀行貸款的沉澱、企業積累和投資人債權人、、社會公眾利益的受損,並為“經濟蛀蟲”提供滋生的土壤,引發經濟犯罪,助長“官場腐敗 、“權力腐敗”

會計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會計責任人的會計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後果:即是說,只要會計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
就要依據其情節的輕重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太小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的追究。
行政責任是指會計責任人輕微會計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後果 追究行政責任就是實施行政婭分和行政處罰
所謂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對所屬工作人員或者會計從業人員犯有輕微職業違法行為的一種制裁。其處分的罰則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扦除。它的適用範圍一般僅限於國家機關和其他國有單位。
所謂行政處罰是指國家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違反行政怦理甚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的種制裁 其處罰的一般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停止營業、吊銷執照、拘留、勞動教養等 它的適用範圍一般僅限於私營企業行政責任的追究儘管需要從多方面入手.但其核心是要明確界定執行主體。
行政處分的執行主體:
(1)會計人員在會計違法行為中屬於個人行為的. 由單位負責人作為執行主體.責成單位人事部門作出相應處分;
(2)會計人員在會計違法行為中與單位負責人共同行為的.由上一級管理部門作為執行主體,責成有關人事部門予 相應處分;
(3)會計人員存會計違法行為中與關係人共同行為的.由關係人所在單位負責人或關係人所在單位的一級管理部門作為執行主體.責成有關人事部給予相應處分;
(4)會計人員在會計違法行為中與單位負責人 、關係人共同行為的,由關係人所在單位負責人或關係人所在單位的上一級管理部門作為執行主體.責成有關人事部門予以相應處分;
(5)單位負責人在會計違法行為中屬個人行為的,由上一級管理部門作為執行主體,責成有關人事部門予以相應處分:
(6)單位負責人在會計違法行為中與他人共同行為的,其執行主體同會計人員共案;
(7)美系人在會計違法行為中屬個人行為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或上一級管理部門作為執行主體. 責成有關人事部門予 相應處分(8)關係人在會計違法行為中與他人共同行為的.其執行主體同會計人員共案: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只能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一般泛指行政監察機關
(二)民事責任的追究
民事責任是指會計責任人的會計行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由違法行為和主觀過錯兩個要件所構成。
民事責任的法律特徵是:
(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
(2)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3)挺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益為目的;
(4)民事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
基於這些特徵.在追究會計責任人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時必須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依據民事庭的裁決,對行為人執行相應的民事責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另外會計行為人在違反民法的同時.衛違反其他部門的法規,應同時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三)刑事責任的追究
刑事責任是指會計責任人的會計行為違反刑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關鍵在於以下兩點:
第一.把握準會計犯罪構成的要件。會計犯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犯罪客體,即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會計關係;
(2)犯罪客觀方面.即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其事實特徵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犯罪的方法(手段)、時間、地 等;
(3)犯罪主體.即實施會計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的年齡並且具備責任能力.依法對自己的罪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即會計犯罪主體對其所實施的社會危害行為及發生的危害結果抱有的心理態度,如故意或過失。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會計工作是一種社會性活動,其影響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這就決定了會計違法行為所侵害對象的不確定性.一般而言,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只是實施其他違法目的的手段,如灑過造假而愉稅、貪污、行賄等,單純為了會計工作自身目的而故意違法似不多見。因此,在界定犯罪客觀方面時.要首先注意會計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只要一經發現存在即給予相應法律制裁。
第二,執法必嚴。會計責任人的會計違法行為一旦構成犯罪,就應予以嚴格懲處 狠狠打擊,造成會計違法行為成本遠遠高於會計違法行為收益(包括顯性和隱性利益).不這樣就不足以震懾犯罪,警示世人,根治會計信息失真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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