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適用範圍是會計法在空間上法律效力的規定。每個法律都有它適用範圍的規定,法律只對它確定的適用對象具有約束力。我國“會計法”第2條規定: “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軍隊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本法。”這說明我國會計法只適用於對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有舉足輕重的國營企事業、國家機關等基本經營管理單位,而不適用於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以及在我國境內的“三資”企業。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制經營方式的國營企業,由於這些企業仍然是國營性質,所以“會計法”的規定仍然適用這些企業。
儘管對集體、個體和私營經濟及“三資”企業的會計工作需要另行立法,但“會計法”的基本原則,如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保證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對以上組織和個人仍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