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行為是確立、變更或終止一定會計法律關係的客觀事實。具有以下特徵:(1)會計法律行為是會計關係當事人內在意志在客觀外在的表現,是一種意思表示。而這種意思表示是真實,清楚和一致的。(2)會計法律行為是一種要獲得一定物質利益或一定工作成果的有目的的活動。如進行貨物買賣,就是為了在付出一定的貨幣後取得一定商品所有權或支配權。(3) 會計法律行為是指合法行為。即會計當事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各項會計制度的規 定。不僅行為的內容,而且行為的形式和程式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4)會計法律行為最講求對應關係。即要充分反映其來龍去脈。如有借必有貸,有收必有支,有撥款就有報銷,有借就有還等,這是會計法律行為最顯著的特點之一。(5)會計法律行為在形式上要求以書面為主。必須做到收有憑,付有據。
會計法律行為按性質分,可分為轉移資金財產的法律行為和行使管理職能的法律行為,按行為人的多少分,可分為雙方多方和單方等法律行為; 按有無代價,可分為有償會計和無償的會計法律行為; 按是否以原因存在為前提。可分為有因的和無因的會計行為; 按權利性質分,可分為物權會計法律行為和債權會計法律行為,按內外關係分,可分為內部會計行為和外來會計行為。按是否有附帶條件,可分為附條件的會計行為和附期限的會計行為。會計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必須有行為能力。(2) 當事人的會計行為必須與真實意志相符。(3)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 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畫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目的在於引導和認識會計行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