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期間法律規定

會計期間法律規定是為考核會計活動的成果,把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在時間上的劃分(如一年、一季、一月) ,所做出的法律規 定。即會計期間。每一會計期間終了之後,要進行結帳算帳,編制會計報表,反映這一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理論上講,一個單位的財務狀況只有在該單位的經濟活動停止以後才能完全正確地確定下來。但為了及時總結、計算生產經營的盈虧或預算執行結果,就必須對會計活動劃分一定的時間段落,以便分期分段進行結算。這種期間雖是人為劃定的,是對會計核算在時間上的假定,但這種期間假定一旦被法律確定以後,就成了法定會計期間,也就是對自然時間的流逝打上了國家意志的烙印,在會計核算上就必須遵守執行。

世界各國都以一年為一個會計期間,稱為會計年度。計算上採用歷年制的,稱“一月制”,即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國的會計年度,北洋政府的《會計法》規定採用七月制。國民黨政府從1939年起改為歷年制。新中國成立後,國家預算年度、會計年度均採用歷年制。1985年頒布的《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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