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義
會計委派制是政府部門或企業產權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委派會計人員代表政府或企業產權所有者監督國有單位或集體企業資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制度。會計委派制通過對會計人員進行直接管理、統管統派,由政府部門或產權所有者對所屬企業會計人員實行統一委派、任免和管理,會計人員的組織關係、人事關係、工資福利待遇等均由政府部門或產權所有者負責,使會計人員在企業中能更好地履行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職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核算、成本費用等經濟狀況,代表國家利益或企業所有者權益,對所在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直接地反映和監督,有效地杜絕企業經營者腐敗、浪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產生背景
會計委派制度來源於基層實踐,是
經濟改革和當前經濟生活的客觀要求。改革開放後,中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在新舊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由於新的體制未完全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體系尚不完備,社會監督體系還不健全,致使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國有,由於所有者主體的缺位,國有投資代表人不具體,對經營者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日益嚴重,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 人們普遍認為,監督機制不健全是產生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有助於強化會計監督的會計人員管理體製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建國以後,中國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是“用人單位自己管理為主”,即由各單位自主地設定會計機構,任免會計人員並對會計人員進行日常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如財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等)僅是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進行間接管理。在這一體制下,會計人員隸屬於所服務的單位,並對本單位的行政領導負責。因此,儘管《
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監督本單位經濟活動的職責,但由於現行管理體制的局限性,法律賦予會計人員的監督職能實際上難以履行。
一方面解決經濟生活中的一些現實問題需要強化會計監督,而另一方面現行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又使會計人員行使會計監督有諸多的困難,於是人們提出要進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改革,會計委派制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
委派形式
會計委派制的實現形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對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委派,一般由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掛帥,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以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為目的;
2.對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即一般為在財政部門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核算中心,在保持實行集中核算單位資金使用權和財務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不再設立會計機構,不再配備會計人員,取消各單位的銀行賬號,由財政部門統管會計人員、
資金結算和會計核算工作,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融會計服務與監督管理為一體;
3.向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
4.向中小型國有企業委派財務主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5.鄉鎮企業和村級單位實行財務統管;
6.合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配備會計或委託代理記賬的,統一由註冊會計師協會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中介機構承辦;
7.對財政撥款的基建項目實行項目會計委派。
實行會計委派制度,是加強會計監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
實施情況
20世紀末,中國國務院要求試行會計委派制,爾後,各地區、各部門勇於探索、大膽實踐,因地制宜,積極開展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2000年9月底,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畫單列市均組織了會計委派制度試點。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257個地(市)、1029個縣(市、區)組織了試點,分別約占全國地(市)、縣(市、區)總數的66%和41%。試點範圍包括了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鄉鎮集體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直接或間接委派會計人員近11萬人。全國接受會計委派的行政事業單位約44000個,接受委派的企業約7900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