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實施創業、就業援助工作,全面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等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養老保險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參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制訂相關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機關、企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契約簽訂與履約時,載明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落實人才開發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農村實用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貫徹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縣回鄉工作或定居政策。落實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指導、監督職業技術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九)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擔評比達標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執行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農民工技能培訓內容。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內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負責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落實,承擔縣政府公布的審批服務事項規範辦理。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與縣教育體育和科技局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體育和科技局等部門擬定;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體育和科技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局機關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綜合協調、服務和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安全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大數據管理建設、重要文稿起草、保密、信息、政務協調、政務一體化、政務公開、績效考核、史志編纂等工作;協調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股(行政審批股)。制定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好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進行事業人員的管理和繼續教育、綜合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審核;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流動等規章制度;承辦全縣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縣事業人員公開考聘、考調、遴選等相關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聘任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審核各部門(單位)推薦州級以上評選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對象;推進“放管服”改革,規範審批服務事項。
(三)工資退管股(財務室)。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確認、審批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調整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分配、錄用、安置、調動人員工資基金變動工作;負責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核定工作;負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高海拔艱苦鄉鎮工作人員臨時崗位補貼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企業(集體)單位休息休假、正常退休、因病(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報批工作;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負責本單位財務核算、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協調辦理上級交辦的有關審計事項。
(四)勞動監察仲裁股(會理縣勞動監察大隊)。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負責勞動契約的推行和管理工作;及時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投訴,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作出處理意見;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做好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報送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信訪等情況報表;對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培訓和監督;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承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處理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專、兼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聘用管理;負責指導各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負責各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社會保障股(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股)。執行就業規劃、計畫,落實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落實就業援助、特殊群體、高校畢業生就業等政策和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管理;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開展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建設;負責全縣農村勞動力轉移輸出、勞務培訓規劃,完成農村勞動力轉移輸出目標任務;貫徹落實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開展相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及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落實檢查,貫徹落實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受理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法違紀案件;執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行政編制
12 名。其中:局長 1 名、副局長 2 名,縣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1 名。保留機關工勤控制數 1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