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昌縣公安局
- 地點:會昌縣
- 主要職責:查處公安隊伍各種違紀案件
- 機構設定:指揮中心、治安管理大隊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公安局機構職能,領導信息,
主要職責
縣公安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對全縣公安機關實施組織領導和指揮;對全縣公安工作進行決策、部署。
(二)掌握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與及其他有害氣功組織進行鬥爭。
(三)組織實施並指導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四)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五)組織指導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施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外事工作。
(六)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七)貫徹《警衛工作規定》,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查處交通事故。(九)領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保全隊伍的建設。
(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的信息通信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全縣公共信息網路監察工作。
(十一)指導、組織實施全縣監所看管、開展獄偵、深挖犯罪等工作;領導看守所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指導、檢查、監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審報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和緝毒工作。
(十四)組織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
(十五)組織實施全縣公安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六)指導全縣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並指導、管理全縣公安教育、培訓及技能訓練;組織指導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機構設定
一執法勤務機構設定
1、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職能: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工作;負責機要通信及檔案管理等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職能: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3、刑事偵查大隊(加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內設四個中隊、一個辦公室,其中:一個技術中隊,三個偵查中隊;
職能:負責刑事偵查、反恐怖、禁毒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
4、交通管理大隊。
內設辦公室、車輛管理科、事故處理科、交通秩序科、宣傳教育科、駕駛員培訓學校、財務科、交通違法處理中心
下設5箇中隊:文武壩中隊、西江中隊、筠門嶺中隊、右水中隊、莊口中隊、巡邏中隊。
職能: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
5、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職能: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指導保全服務工作。
6、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職能:負責經濟犯罪偵查工作。
7、公共信息網路監察大隊。
職能:負責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等工作。
8、出入境管理科。
職能: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
二綜合管理機構設定
1、政工監督室(加掛督察大隊牌子)。
職能:負責公安政治工作;負責公安紀檢、監察、督察、
審計工作;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2、法制室。
職能:負責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3、警務保障室。
職能: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三監管場所
1、看守所。
職能:負責對犯罪嫌疑人和已決犯的羈押、監管工作;負責獄偵工作。
2、拘留所(與看守所合署辦公)。
職能:負責對行政拘留人員的監管工作。
四派出機構
職能: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宣傳、發動、組織、指導民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接受民眾報警、求助,為民眾提供服務。
公安局機構職能
縣公安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對全縣公安機關實施組織領導和指揮;對全縣公安工作進行決策、部署。
(二)掌握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與“法輪功”及其他有害氣功組織進行鬥爭。
(三)組織實施並指導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四)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五)組織指導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施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外事工作。
(六)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七)貫徹《警衛工作規定》,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查處交通事故。(九)領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保全隊伍的建設。
(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的信息通信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全縣公共信息網路監察工作。
(十一)指導、組織實施全縣監所看管、開展獄偵、深挖犯罪等工作;領導看守所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指導、檢查、監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審報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和緝毒工作。
(十四)組織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
(十五)組織實施全縣公安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六)指導全縣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並指導、管理全縣公安教育、培訓及技能訓練;組織指導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各種違紀案件。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信息
主任朱柏州:主持縣政府辦公室(含應急辦)全面工作。
副主任歐傳強:協助主任抓好縣政府辦公室日常工作,分管秘書科和政務、人事工作,負責檔案的審核把關、爭先創優、機關效能和辦公室內部崗位責任制考核等工作;完成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
副主任王家松:協助主任分管行政科和行政事務、財務工作;負責招商引資、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公共機構節能等工作;完成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
副主任何高波:協助主任分管綜合科和信息調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對鄉鎮、縣直單位重點工作考評工作和財稅口秘書工作;完成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
法制辦副主任吳建華:協助主任抓好法制辦日常工作,分管法制、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三送”工作、新農村建設和無線電管理工作;完成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
應急辦副主任賴文波:協助主任抓好應急辦日常工作,分管督查科和應急管理、政務督查工作,負責應急信息的採集、報送和上級來文的擬辦、車輛編制管理工作;完成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