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審公案是帝國主義國家在舊中國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3國駐上海領事協定,在租界內設立。後又在漢口、廈門租界內設立。其中外國領事或其委派人員充任審判官員,與中國官員會同審理。對華人之間的案件由中國官員審理;純屬外國人案件,只由外國領事審理;原告為中國人,被告為外國人的案件,由外國領事主審,中國會審官只能觀審。
會審公案的實權操在外國領事手中,適用法律由外國領事從帝國主義國家法律中任意選擇。它是帝國主義國家侵犯中國主權,壓迫中國人民的工具。在中國人民的鬥爭下,會審公廨於1927年被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