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會寧縣審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並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二)制定全縣審計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重大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財政投資和以縣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和償還情況。有關農業、林業、水利、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使用國有資產或財政資金的中小企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救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部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按規定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及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其中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授權由縣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承擔。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承擔縣重大項目稽查。
(十一)承擔縣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明晰全縣審計機關職責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黨建和紀檢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文稿起草、督查督辦及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規審理股。負責擬定有關審計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覆核、審理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審計業務文書、機關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審計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檢查審計質量。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監督、檢查有關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組織對內部審計機構開展業務情況的專項調查。
(三)黨政審計股。負責縣直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法檢兩院等部門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審計。負責縣本級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理其他單位、部門委託管理社保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負責教育、醫療、衛生等民生專項資金審計。對以上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固定資產投資和企業審計股。負責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負責稽查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負責稽查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負責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縣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計。負責涉外資金審計。負責社會審計服務購買,審計業務委託管理及考核工作。對以上工作開展相關審計調查。
(五)財政和重大政策審計股。組織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負責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審計。負責起草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方案、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對全縣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涉及縣內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對以上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審計股。負責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項目審計。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的審計。對以上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行政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副科級)。
縣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