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黃少亭重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黃少亭重婚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12月24日發布,自1957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12月24日
  • 實施日期:1957年12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婚姻法綜合規定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7〕院辦字第139號報告收悉。關於黃少亭重婚問題,可參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3年12月22日法制辦字第811號“關於在婚姻法公布後的重婚、納妾如何處理的問題”的解答精神處理。該解答稱:“……在婚姻法公布施行後的重婚、納妾行為……,應認定都是一種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但這是舊社會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惡果,如發生在貫徹婚姻法運動月之前,由於民眾尚未受到系統的教育,各級人民法院在對待這類問題上,一般應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如果當事人不申請離婚而為其他人檢舉揭發,一般仍應以批評教育方式解決。至於有虐待、遺棄等行為者,則應給以適當的處理”。黃少亭於1950年與盛玉琴重婚,此事發生於1953年貫徹婚姻法運動月之前,盛玉琴又未控告他重婚,對重婚不必給以處分。至於離婚部分,如盛玉琴確係自願撤銷離婚請求,也可準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