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覆》在1987.06.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6.17
  • 實施時間:1987.06.1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粵法民上字第38號關於馮貴真與馮學平等四人繼承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畫家馮鋼百於1984年10月病逝後,其子女為其父所繪油畫32輻和繪畫工具等的處理髮生爭執:馮貴真要求繼承部分油畫;馮學平等四人則認為,其父是我國著名的油畫家,所遺油畫有一定的藝術價值,不同意分割,主張按其父的遺願將油畫全部獻給國家。為此,馮貴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後認為,馮鋼百生前所繪油畫雖有一定藝術價值,但仍屬可分割的遺產,他生前表示將其油畫獻給國家的意願不是遺囑。因此,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遺產應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由其子女馮貴真、馮約素、馮振玉、馮磊、馮學平等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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