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劃撥鄭州市東方紅石油化工廠匯入大慶市龍鳳區龍慶化工廠帳戶的1385萬元歸屬問題的處理決定》在1995.05.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劃撥鄭州市東方紅石油化工廠匯入大慶市龍鳳區龍慶化工廠帳戶的1385萬元歸屬問題的處理決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5.31
- 實施時間:1995.05.31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經查:1993年4月5日,中國青島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下稱青島公司)與大慶市龍鳳區龍慶化工廠(下稱龍慶化工廠)、大慶永發企業經濟貿易總公司(下稱永發公司)簽訂了《聯營協定》。依據該協定,青島公司將1150萬元經營原油資金匯入了龍慶化工廠指定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龍鳳專業支行(下稱龍鳳支行)龍慶化工廠的臨時帳戶。青島公司與龍慶化工廠的有關人員在龍鳳支行辦理了預留印鑑手續。同年5月22日,龍慶化工廠和永發公司憑以上預留印鑑從該款中支出1120萬元。
1993年6月20日,龍慶化工廠又與石油化工廠簽訂了訂購原油《協定書》,石油化工廠在履行該協定過程中,由鄭州市工商銀行五里堡支行工作人員陳紅欽攜帶匯款1460萬元到大慶,將該款以特戶存入大慶市工商銀行營業部。同年6月29日,根據龍慶化工廠委託代理人吳永發(永發公司經理)的要求,將該款轉入龍鳳支行龍慶化工廠的上述臨時帳戶,並在龍慶化工廠與青島公司工作人員曹延明預留印鑑的印鑑卡片背面,將曹延明的身份證號碼劃掉,更換了陳紅欽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吳永發並將龍慶化工廠的財務專用章、鄭寶和曹延明的印章都交給了陳紅欽。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吳永發將上述三枚印章交給陳紅欽的行為說明,1460萬元雖然匯入龍慶化工廠的臨時帳戶,但龍慶化工廠尚無權支配該款,而龍慶化工廠與石油化工廠對該款的支配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該款所有權尚未轉移,仍應歸石油化工廠所有。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受理青島公司訴龍慶化工廠契約糾紛一案後,於1993年7月2日劃撥龍慶化工廠在龍鳳支行臨時帳戶上的存款1385萬元屬不應劃撥的款款。據此,本院決定:上述1385萬元款項應立即退還石油化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