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陳恩義與泉州製藥廠房屋所有權糾紛案的復函》在1992.01.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陳恩義與泉州製藥廠房屋所有權糾紛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閩法民上字第26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本案當事人訟爭房屋的所有權狀雖載明業主為陳恩義(泉州地籍圖上將該宅地又標名為“陳祖琦”),但該房是由其父陳祖琦於1937年經手購置並一直管理使用。陳恩義在國外長期居住期間,陳祖琦以代管人的身份與泉州製藥廠將房屋翻建,並於1956年、1957年、1965年與製藥廠訂立房屋產權和租金、稅金分配協定的行為,以認定有效為宜。現陳伯恩於其父陳祖琦死後多年,提出其父以陳恩義與他人訂立的協定無效,要求收回全部翻建房屋,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