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瑞仙與黃宗廉等房產糾紛一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瑞仙與黃宗廉等房產糾紛一案的批覆》在1988.02.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瑞仙與黃宗廉等房產糾紛一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2.04
  • 實施時間:1988.02.04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87)第15號《關於金瑞仙與黃宗廉等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及1987年12月15日補充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黃耀庭、姚玉蓮夫妻於土改前死亡,遺有座落在屯溪市屯光鄉的磚木結構房屋四處,建築面積530.22平方米(其中徐家巷7號367平方米、荷花池38號73.4平方米、40號63.32平方米、42號26.5平方米)。土改時,黃耀庭、姚玉蓮的五個子女,除長女黃惠珍(無配偶、子女)已經死亡外,長子黃文卿(1972年死亡)、次女黃翠珍(1982年死亡)、三女黃毓珍(1982年死亡)均在外地生活,只有次子黃潤生(1964年死亡)一家六口人在當地生活,參加了土改。黃耀庭、姚玉蓮所遺房產,其中荷花池42號冒登在黃惠珍名下,另外三處房屋登記在黃潤生一家名下,四處房屋均由黃潤生占有、使用。但黃潤生生前一直承認徐家巷7號房屋系其與黃文卿共有,黃潤生死亡後,其子黃宗廉、女婿朱兆生還受黃文卿之妻金瑞仙、子黃宗義的委託,答應代為出售共有的房屋。1984年12月,金瑞仙以黃宗廉、朱兆生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價款據為己有為由,訴至法院。1985年11月以後,黃翠珍、黃毓珍的法定繼承人亦向法院主張繼承房產的權利。
我們經研究認為:訟爭房屋四處原系黃耀庭、姚玉蓮的遺產,土改時雖然登記在黃潤生、黃惠珍名下,但根據土改時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及當地土改的實際情況,四處房屋並非確權歸黃潤生一家所有,黃潤生及其子黃宗廉也一直承認徐家巷7號房屋產權系與黃文卿共有。據此,訟爭房屋產權以認定為黃文卿、黃潤生、黃翠珍、黃毓珍四人所共有為宜。但在具體分割時,應考慮對共有房屋長期使用、管理等實際情況,並照顧共有人的實際需要。至於黃翠珍、黃毓珍的法定繼承人主張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請按照我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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