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婚罪是否親告才處理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3年07月19日發布,自1963年07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3年07月19日
- 實施日期:1963年07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妨害婚姻家庭罪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月23日〔63〕法民字第38號關於處理重婚案件是否必須親告問題的請示已收閱。本院認為重婚案件不屬於親告的範圍,刑法草案最近的修正稿並沒有規定重婚罪要親告才處理。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草案舊稿,認為重婚罪要親告才處理,是不妥當的。請你們轉告該院,在刑法草案正式下達試行前,不要在工作中加以引用。
此復
你院6月23日〔63〕法民字第38號關於處理重婚案件是否必須親告問題的請示已收閱。本院認為重婚案件不屬於親告的範圍,刑法草案最近的修正稿並沒有規定重婚罪要親告才處理。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草案舊稿,認為重婚罪要親告才處理,是不妥當的。請你們轉告該院,在刑法草案正式下達試行前,不要在工作中加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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