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覆》在1996.04.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4.02
  • 實施時間:1996.04.02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5號《關於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騙取匯款的行為應如何定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遞中的匯款單,採取偽造取款證件的方法騙取匯款的行為,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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