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郭淡清與蘇聯籍的妻子離婚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0年05月05日發布,自1980年05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0年05月05日
- 實施日期:1980年05月0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涉外(含港澳台華僑)婚姻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1980>第11號請示報告收閱。關於我國男公民郭淡清申請與蘇聯籍的妻子離婚問題。我們意見,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徵求女方意見後再作處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理睬,男方堅持一定要離婚時,由申請人所在地區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由男方直接寄給女方。
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國男公民申請與外國籍
的妻子離婚如何辦理手續的請示報告
(1980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淮南“師專”教師郭淡清50年代在蘇聯留學期間與一蘇聯女公民結婚,女方從未來中國生活過並且從“文革”開始後,雙方即斷絕了一切聯繫,現郭要求離婚,在國內重建家庭,詢問如何辦理其離婚手續問題。我省法院過去沒有辦理過這類離婚案件。也未查到辦理這類離婚案件手續的有關檔案規定。經我們研究,考慮到其婚姻關係的實際狀況,可否由申請當事人所在地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按女方原有聯繫時的居住地址,把判決書寄送該地法院或女方本人。
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1980>第11號請示報告收閱。關於我國男公民郭淡清申請與蘇聯籍的妻子離婚問題。我們意見,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徵求女方意見後再作處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理睬,男方堅持一定要離婚時,由申請人所在地區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由男方直接寄給女方。
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國男公民申請與外國籍
的妻子離婚如何辦理手續的請示報告
(1980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淮南“師專”教師郭淡清50年代在蘇聯留學期間與一蘇聯女公民結婚,女方從未來中國生活過並且從“文革”開始後,雙方即斷絕了一切聯繫,現郭要求離婚,在國內重建家庭,詢問如何辦理其離婚手續問題。我省法院過去沒有辦理過這類離婚案件。也未查到辦理這類離婚案件手續的有關檔案規定。經我們研究,考慮到其婚姻關係的實際狀況,可否由申請當事人所在地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按女方原有聯繫時的居住地址,把判決書寄送該地法院或女方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