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邵文卿與黃朝星侵害名譽權案的函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6-01
【生效日期】1995-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邵文卿與黃朝星侵害名譽權案的函
(1995年6月1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邵文卿與黃朝星侵害名譽權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從本案情況看,被告黃朝星撰寫的報告文學作品《紅杏枝頭--瑞昌市人民醫院變遷記》中所虛構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徵描寫與原告邵文卿並不相符,原告不應對號入座。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委會多數人的意見,即以認定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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