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在1993.11.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11.24
  • 實施時間:1993.11.2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定發生的爭執,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的意見,即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對此類糾紛裁決後,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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