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遠年債務應否保護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遠年債務應否保護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12月09日發布,自1957年12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12月09日
  • 實施日期:1957年12月0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調解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29日(573浙民他字第16號關於遠年債務應否保護的請示收悉。我們認為,對於遠年的一般債務糾紛,應儘可能地採用調解協商方式解決。如果調解不成需要進行審判時,我們同意你院所提的處理意見;同時,以下各種情況也應注意,如:年代是否過於久遠;債務人是否實際上早已放棄了他的債權;債務人有無確實早已償還但對償還的事實現已無法加以證明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對遠年舊債問題久已相安無事,現在再用訴訟追償,是否徒然增加糾紛或會引起其他類似糾紛等。
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請示有關遠年債務應否保護的報告
((57)浙民他字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接寧波市人民法院請示有關遠年債務是否應該保護的問題,因我們對這一問題還不十分明確,為慎重計,特請示你院。
遠在1930年到1936年之間,被告及被告之父向原告借得英洋1806元,出有親筆借據計7紙,(當時原、被告均開設南貨店,但原告情況較好些)現據原告自己講“曾在早年向被告討過,沒有返還”。目前被告的經濟情況有公私合營企業中和股數千元,在其故鄉福建還有許多房產,是有能力返還這筆債務的,寧波市院認為20多年前的債務,雖被告現在有償還能力,但參酌時效規定是否保障是值得考慮的。我們認為遠年債務是否要返還應按照債務人的目前經濟能力情況,經濟情況好的,返還並不影響其生活的,可以全部返還,經濟情況不很好的,可酌情返還一部或少還,經濟情況不好,無力返還的,也可免予返還,至於時效問題,在我國現在民法尚未公布之前是斟酌考慮的問題,不能作為處理條件的唯一依據。
上述意見不知是否妥當望予核示。
195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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