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案件協調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案件協調工作的通知》在2006.09.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案件協調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0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9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充分發揮高級人民法院對執行工作一管理、統一協調的職能作用,進一步規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執行案件協調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省執行爭議案件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的,應當在上報前,經過爭議各方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庭)負責人之間面對面協商;對重大疑難案件,必要時,應當經過院領導出面協商。
協商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或者紀要,並經雙方簽字。
二、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本轄區法院執行爭議案件的事實負責。對於下級法院上報協調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核查,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方式進行。
三、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的執行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執行局(庭)組織研究,形成處理意見,對下級法院報送的意見不得簡單地照抄照轉。
四、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在相互協商跨省執行爭議案件過程中,發現本轄區法院的執行行為存在錯誤的,應當依法糾正。
五、相關高級人民法院之間對處理執行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各自經審委會討論後形成傾向性意見。
六、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跨省執行爭議案件的報告,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主管院領導審核簽發,一式五份。報告應當附相關法律文書和高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協調記錄或紀要,必要時應附案卷。
七、跨省執行爭議案件,一方法院提出協商處理請求後,除採取必要的控制財產措施外,未經爭議各方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一方法院不得處分爭議財產。
八、跨省執行爭議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協調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形成協調紀要。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協調意見的落實;協調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決定或者裁定,並直接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