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經過司法機關處理的人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經過司法機關處理的人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的函》在1989.07.10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經過司法機關處理的人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7.10
  • 實施時間:1989.07.10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研(1988)23號“關於財產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經過司法機關處理的人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關於財產犯罪的受害人可否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問題,情況比較複雜,尚需在審判實踐中積累經驗進行研究。至於你院請示報告中涉及的馬占魁、王凌貴詐欺財產一案,應當設法繼續追贓,不宜採用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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