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上海、寧波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在2006.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上海、寧波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6.06.20
- 實施時間:2006.06.20
遼寧、天津、山東、上海、湖北、浙江、福建、廣西、廣東、海南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大連、天津、青島、上海、武漢、寧波、廈門、北海、廣州、海口海事法院:
為適應洋山深水港區的建設和發展,經研究,決定調整上海海事法院和寧波海事法院對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的管轄區域: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發生的海事、海商糾紛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轄。
本通知自即日起開始執行。在執行中如遇有問題,及時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