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通知在2007.04.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4.09
  • 實施時間:2007.04.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已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證統一正確適用物權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物權法頒布施行的重大意義。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據之一。物權法的頒布施行,為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各種物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統一的法律根據。各級人民法院必須認真掌握、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物權法。
二、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安排物權法的學習,把學習物權法作為提高人民法院隊伍素質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種形式進行業務培訓,在物權法施行前對全體民事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輪訓一遍。在培訓中,要逐條認真學習,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各條款的含義,學深學透,真正做到融會貫通。
三、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級人民法院在學習、適用物權法的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把調研工作與審判工作、執行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新情況、新問題和典型案例,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起草適用物權法的司法解釋。
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和執行活動,以案講法,並注意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大力宣傳物權法及其重要意義,教育公民增強法治意識,自覺遵守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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