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對宋克勤房屋代管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對宋克勤房屋代管的復函》在1988.11.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對宋克勤房屋代管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11.25
  • 實施時間:1988.11.25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張素梅與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代管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查,原鄭州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原中南分院1954年元月29日[54]法民字第51號函的批示精神,於同年4月27日發出了[54]鄭法姻字第610號公函,決定對鄭州市東大街96號付4號宋克勤居住的15間房屋予以代管。現鑒於代管時間已久,為了便於住房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其效益,穩定住房秩序,決定撤銷原中南分院[54]法民字第51號函,解除代管關係。至於該房產權歸誰所有,請根據有關政策、法律和本案實際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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