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放初期代管房產未按規定申請產權,房屋轉歸國家所有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放初期代管房產未按規定申請產權,房屋轉歸國家所有的批覆》在1985.12.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放初期代管房產未按規定申請產權,房屋轉歸國家所有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12.16
  • 實施時間:1985.12.16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4]浙法民他字19號關於馬本師訴嵊縣房地產管理委員會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及卷宗材料收悉。據你院報告的情況,我們研究認為,該案應參照1953年1月12日政務院修正中南區關於城市房產權的幾項原則決定中第4項“城市私有房產的代管”第3款:“凡人民政府代管之房產,其產權仍屬原業主,但非因不可抵抗原因,逾期(自本決定公布之曰起計算兩年為期,公布代管者,自代管之日起計算兩年)無人申請發還或判明為敵偽戰犯等之產業者,政府依法收歸國有”之規定精神處理。由於馬本師未按上述規定申請產權,同時,馬本師在幹部登記表上又曾明確表示過放棄該房的產權,因此,該房產權早已轉歸政府所有,不宜再變動。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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