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在1992.09.16由最高人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9.16
  • 實施時間:1992.09.16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請字第21號關於沈玉根訴馬以榮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報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經研究認為,沈玉根與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並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依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分給沈玉根適當的遺產。根據沈戴氏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等情況,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遺產,包括對已出典房屋的回贖權。至於是否允許回贖,應依照有關規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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