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在1991.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在1991.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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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補償糾紛 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著眼於被...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第七條 複議決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
遂判決:一、市社保基金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原告請求作出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原告,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按日處70元罰款;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抗訴。(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確了行政主體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關職責。
7、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監督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時,應當適用有關法律規定。8、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調解、裁決或者依法作出...
6、行政機關居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作調解或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仲裁處理,當事人對調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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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有關情況紀要如下:一、關於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 會議認為,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定性階段、社會轉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大,步伐不斷加快,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人民法院面臨的基於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人民民眾對公平正義的呼聲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審判面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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