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在1991.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關於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做出處理決定後,一方當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訴,也不執行,期滿後對方當事人可否以侵權案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執行,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1991年7月24日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