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董昭海等訴江汝甲賠償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在1994.05.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董昭海等訴江汝甲賠償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5.11
- 實施時間:1994.05.11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93)第17號關於董昭海等訴江汝甲賠償一案應否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我們經研究認為,董惠珍等人的死亡系楊吉祥的犯罪行為所造成,與僱主江汝甲無關。因此,江汝甲不具有被告地位,人民法院不應受理董昭海等人要求江汝甲賠償損失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