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葉秀妹與壽寧縣飲食服務公司房屋確權糾紛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葉秀妹與壽寧縣飲食服務公司房屋確權糾紛的復函》在1993.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葉秀妹與壽寧縣飲食服務公司房屋確權糾紛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3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1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3年3月17日關於葉秀妹與壽寧縣飲食服務公司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你院報告認定的事實,經研究認為,原國營壽寧旅社購買葉家的店屋未經房屋共有人同意,而且違背國家關於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購買私有房屋的一貫政策,壽寧縣飲食服務公司對訟爭之房並無特殊需要,故此案不適用我院(1985)法民字第14號《關於國營企業購買私房已經使用多年經補辦批准手續後可承認買賣關係有效的批覆》。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二種意見,即葉旦忠與原地方國營壽寧旅社的房屋買賣應屬無效。在具體處理上,請你院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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