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在1992.07.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2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7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報來的《關於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本案范懷與郭明華雙方既未訂立買賣房屋的書面契約,亦未按口頭約定付清房款,不具備所有權轉移的基本要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雙方口頭房屋買賣協定無效,對由此而產生的其他爭議,爭取合情合理的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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