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秋生、婁良英等八人訴彭拜、灕江出版社名譽權糾紛案的復函》在1995.01.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秋生、婁良英等八人訴彭拜、灕江出版社名譽權糾紛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1.09
- 實施時間:1995.01.09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3]皖法民上字7-14號《關於婁良英等八人訴彭拜及灕江出版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彭拜撰寫的小說《斜陽夢》,雖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住址,但在人物特徵有了明顯指向的情況下,侮辱了原告或披露了有損其名譽的家庭隱私。彭拜應當也能夠預見《斜陽夢》的發表會給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卻放任了損害後果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因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彭拜的行為已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對灕江出版社,可不認定其構成侵權。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