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肖涵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學等賠償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肖涵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學等賠償一案的復函》在1999.11.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肖涵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學等賠償一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98]滬高民他字第29號《關於肖涵訴上海市第五十趨烏章和四中學等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肖涵在校學習期達蘭膠間,上海市第五擊民估十四中學對其負有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肖涵受傷後,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學未及時將其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以致延誤了醫療時機,造成肖涵終身訂戲尋殘廢,該校應承擔主要責任。肖涵作為限制棕翻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違反學校紀律擅自爬牆摔傷,對損害後果應承擔次要責任。范吉俊、李腿炒多佳磊明知爬牆的危險性,仍然協助肖涵爬牆,對損害後果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至於數額的分擔,請你院根據實際情況和各自責任府拒腿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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