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緩刑起算日期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1月02日發布,自1954年01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1月02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1月0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1953年11月20日司行字第1266號報告,提出關於“判決徒刑緩刑的起算日期”問題。我們認為緩刑期間,應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因為緩刑是要定一個適當期間來考驗被告在判刑之後的行為,如被告在緩刑期間不犯新罪,就根本不執行了。至於判決前曾否羈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就是判處徒刑不宣告緩刑而執行時,其執行徒刑的起算日期,也是從判決確定後開始執行之日起算。被告如在判決前曾被羈押一個時期,這羈押時期,也只是要從執行徒刑的期間中扣除,並不是將執行徒刑的期間從羈押日期起算。
附: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於判決徒刑緩刑的起算日期問題的請示
(司行字第126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前接吉林省人民法院函詢:法院判處徒刑緩刑的人犯,判決前已監押兩個月、其緩刑應從何時起算?是從監押(失掉自由)之日起算,還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並提出兩種不同意見:
一、判處徒刑緩刑的與判處徒刑的均應同樣於監押之日起算;
二、判處徒刑緩刑的與判處徒刑的起算日期,不應相同,因判處徒刑緩刑的目的,主要是在於對判處緩刑的罪犯於判決出獄後,在行動上給予一定約束,故應從判決之日起算。
我院對此兩種不同意見究屬何者為宜,尚無把握,特請你院希予批示以便答覆吉林省人民法院。
1953年11月20日
你院1953年11月20日司行字第1266號報告,提出關於“判決徒刑緩刑的起算日期”問題。我們認為緩刑期間,應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因為緩刑是要定一個適當期間來考驗被告在判刑之後的行為,如被告在緩刑期間不犯新罪,就根本不執行了。至於判決前曾否羈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就是判處徒刑不宣告緩刑而執行時,其執行徒刑的起算日期,也是從判決確定後開始執行之日起算。被告如在判決前曾被羈押一個時期,這羈押時期,也只是要從執行徒刑的期間中扣除,並不是將執行徒刑的期間從羈押日期起算。
附: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於判決徒刑緩刑的起算日期問題的請示
(司行字第126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前接吉林省人民法院函詢:法院判處徒刑緩刑的人犯,判決前已監押兩個月、其緩刑應從何時起算?是從監押(失掉自由)之日起算,還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並提出兩種不同意見:
一、判處徒刑緩刑的與判處徒刑的均應同樣於監押之日起算;
二、判處徒刑緩刑的與判處徒刑的起算日期,不應相同,因判處徒刑緩刑的目的,主要是在於對判處緩刑的罪犯於判決出獄後,在行動上給予一定約束,故應從判決之日起算。
我院對此兩種不同意見究屬何者為宜,尚無把握,特請你院希予批示以便答覆吉林省人民法院。
195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