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在2004.06.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6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1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號《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因履行清算職責對他人違約或者侵權引起的民事訴訟,發生在破產程式終結之前的,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破產程式中一併處理。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