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破產審判工作具有依法促進市場主體再生或有序退出,最佳化社會資源配置、完善優勝劣汰機制的獨特功能,是人民法院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過剩產能化解的重要途徑。當前,尤其要做好破產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這是加強破產審判工作的首要環節。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發布了本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法明傳[2016]469號
發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破產審判工作具有依法促進市場主體再生或有序退出,最佳化社會資源配置、完善優勝劣汰機制的獨特功能,是人民法院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過剩產能化解的重要途徑。因此,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大力加強破產審判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破產審判職能發揮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當前,尤其要做好破產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這是加強破產審判工作的首要環節。為此,特就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破產案件的立案受理事關當事人破產申請權保障,決定破產程式能否順利啟動,是審理破產案件的基礎性工作,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依照本通知要求,切實做好相關工作,不得在法定條件外設定附加條件,限制剝奪當事人的破產申請權,阻止破產案件立案受理,影響破產程式正常啟動。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對於債權人、債務人等法定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一律接受並出具書面憑證,然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應按2016年8月1日起實施的《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及代字標準》,以“破申”作為案件類型代字編制案號,當場登記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釋明,並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應當補充、補正的材料,補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按要求補充、補正的,應當登記立案。
立案部門登記立案後,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業務部門。
三、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將立案及合議庭組成情況通知債務人及提出申請的債權人。對於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在通知中向債務人釋明,如對破產申請有異議,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自債務人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自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審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五、破產案件涉及的矛盾錯綜複雜,協調任務繁重,審理周期長,對承辦法官的績效考評應充分考慮這種特殊性。各高級法院要根據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建立能夠全面客觀反映審理破產案件工作量的考評指標體系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機制,充分調動法官承辦破產案件的積極性。
六、各級法院要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同地方政府建立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積極爭取機構、編制、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支持,根據審判任務變化情況合理設定機構、配置人員,建立破產援助基金,協調政府解決職工安置問題,妥善化解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風險。
七、請各高級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對本轄區、本系統各級法院2016年上半年立案的破產案件數量和審判庭設定情況進行統計匯總,於2016年8月20日之前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通知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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