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訴人符振清訴被申訴人顏香芬房屋糾紛申訴案的復函》在1991.08.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訴人符振清訴被申訴人顏香芬房屋糾紛申訴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1年08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8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申訴人符振清訴被申訴人顏香芬房屋糾紛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該案當事人雙方1971年6月合買府城鎮達士巷7號第二進梁先覺、黃秀珍夫婦的正屋一間和橫屋二服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購買後又長期各半居住、管理、使用,顏香芬也曾承認是與符振清合買。在買房時,符振清雖在昌江縣工作,戶口不在瓊山縣府城鎮,但符是離休幹部,並非農村戶籍,且符的妻子及其本人的戶口已先後於1974年、1977年均遷入瓊山縣府城鎮,房產部門亦同意給符辦理房產契證。據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人的傾向性意見,即認定府城鎮達士巷7號第二進正屋一間、橫屋二眼系屬符振清、顏香芬兩人合資購買,產權應當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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